本报讯 四个好朋友相约去乡间河塘捕鱼,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悲痛欲绝的家人以未尽救助义务为由将其余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5万余元。昨天,丹徒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8月16日,被告周某、孙某、谈某及朱某相约结伴到河塘用渔网捞鱼。下水捞鱼时,站在河中央的朱某突然呼救,谈某扎进水里赶紧施救。孙某、周某亦竭尽所能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但最终未能挽救朱某的生命。
3天后,孙某、谈某相继给付了死者长子补偿款5000元和500元。近日,死者妻子王某及子女认为朱某的死亡是因三被告未及时尽救助义务而致,遂诉至丹徒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55152元。
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三被告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导致了朱某的死亡,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三被告已采取一定的积极的施救行为,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因过错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另外,三被告与朱某同去捕鱼,他们虽无过错,但对朱某的死亡仍应分担一定的损失。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以三被告分别补偿5000元为宜。被告孙某已经给付了5000元,可不再给付。被告谈某已经给付了500元,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被告谈某给付原告补偿款45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景泊 孙波 王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