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7月1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于7月底将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到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25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为1320元,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为11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企业单位个人和单位各为10%,最高不超过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住房补贴系数仍为1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各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了缴存基数调整的业务流程。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应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并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再交各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同时为提高服务效能,方便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开通网上下载单位缴存职工基础数据服务。
(孙媛媛 余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