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可享受最高每月5000元的薪酬补贴
●引进人才参加境内外进修培训可享受最高5万元培训补贴
●引进人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用人单位50%的补贴
●引进人才出国前后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
●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享受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引进人才可享受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引进人才配偶原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可对口协调落实岗位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家属可调入本市事业单位工作,列入正式编制人员
问:哪些人才可以享受薪酬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有关待遇以及推荐家属就业等优惠政策?
答:“人才特区”内企业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入选省“双创计划”人才、《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市“331计划”入选者、获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等,均可以享受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有关待遇,以及推荐家属就业等优惠政策。
问:如何为引进人才办理享受薪酬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有关待遇,以及推荐家属就业等服务?
答:为方便人才办理上述相关政策优惠,市人社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集中受理相关业务,为引进人才提供“集成式”和“一站式”便捷服务。
一、享受薪酬补贴:
问:引进人才享受薪酬补贴的标准和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引进人才的层次不同,享受补贴的标准和期限也不同。具体为: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给予每月5000元的薪酬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对人事关系在我市、且全职在企业工作或创新创业的“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每月4000元的薪酬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入选省“双创计划”人才和《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证人,给予每月3000元的薪酬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市“331计划”入选者,给予每月1500元的薪酬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获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给予每月800元的薪酬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问:同一引进人才同时具有以上多项补贴条件的,按什么标准享受补贴?
答:对同时具有以上多项补贴条件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最高标准给予薪酬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享受培训补贴:
问:引进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可享受多少补贴,有无名额限制?
答:引进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补贴,最高5万元,全年补贴50名。
问:引进人才参加在职学历进修,可获多少培训补贴?
答:引进人才取得上一层次学历学位的,可一次性享受个人自付部分50%的学费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全年补贴不超过100名。
问: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进修可享受多少补贴?
答: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进修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每人可享受一次性最高5000元的研修津贴,进修地在国外的每人可享受一次性最高1万元的研修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问:引进人才在企业年金方面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从参保次月起,引进人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用人单位的企业年金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单位年金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单独制定、实施年金方案,享受社会保险补充待遇。
问:引进人才因之前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其出国前后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
问:引进人才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什么优惠待遇?
答:引进人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用人单位50%的补贴。
问:引进人才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数申报和缴费基数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从引进人才在本单位起薪之月起,按月为引进人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费。同一年度内,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初次参保时申报的基数为准。引进人才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的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问:引进人才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费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或表彰奖励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分别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6%、4%的比例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费,分别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4%、2%增划个人账户资金。
问:引进人才参加了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主要享受哪些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答:引进人才参加了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主要享受两个方面的待遇:
(1)同一年度内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金额(不含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至《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高限额部分,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住院时发生的超出国家、省、市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费用,超出国家、省、市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的自费医用耗材的费用,以及床位费超报销标准费用(以镇江市一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为限),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由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支付40%)。
四、推荐家属就业:
问:引进人才配偶原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来我市后如何安置?
答:引进人才的配偶在原单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社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个人情况以及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原所属类别和单位对口协调落实工作岗位。
问:对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家属安置,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上述人才的家属可调入符合专业岗位要求的本市事业单位工作,列入正式编制人员,由市人社和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落实接收单位。
问: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引进人才家属未就业且本单位又无法解决的,如何安置?
答:由所属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家属情况,多渠道协助优先推荐就业。
问:对暂未就业的引进人才家属,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引进人才家属暂未就业期间,其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在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才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1.5倍的标准给予一定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戴钢 张俊 胡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