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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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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诊断证明”报销50% ●医疗救助对象慈善资金补助40%
●范围: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
精神病慢性肝炎纳入医保门诊病种

  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符合规定的精神病的,应经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有关专家诊断,开具由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科主任签字并经医教科盖章的“诊断证明”。

  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的参保人员患有符合规定“慢性肝炎”类疾病的,应经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有关专家诊断,开具由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科主任签字并经医教科盖章的“诊断证明”。丹徒区参保人员患有符合规定的“慢性肝炎”类疾病的,应经丹徒区人民医院肝病科有关专家诊断,开具由丹徒区人民医院肝病科科主任签字并经医教科盖章的“诊断证明”。

  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的参保人员持“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报销窗口进行资格审核,丹徒区参保人员持“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到丹徒区卫生局合管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门诊特病登记并对“社会保障卡”进行相应的标识。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结算中心获悉,为减轻市民医疗费用负担,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加精神病、慢性肝炎两种疾病为市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需凭“诊断证明”享受报销待遇,医疗救助对象慈善资金补助40%。

  “诊断证明”有“讲究”

  市区患有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历”和做好标识的“社会保障卡”到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慢性病门诊就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诊治精神科疾病的医疗费用直接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其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员其剩余的50%个人支付部分再由慈善资金补助40%。

  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患有“慢性肝炎”类疾病的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历”和做好标识的“社会保障卡”到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门诊就诊,丹徒区参保人员到丹徒区人民医院肝病科门诊就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诊治“慢性肝炎”类疾病的医疗费用直接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其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员其剩余的50%个人支付部分再由慈善资金补助40%。

  (吴阿元 张咏杨 叶明旻)

  医保报销50%,医疗救助对象慈善资金补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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