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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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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奖励”
合理不合情
毕文章

  2011年5月,任乐亮因索要发票遭拒,向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举报了洛阳市赛博数码城商户的这一行为。最终,获得“一元奖励”。感觉受到侮辱的任乐亮将西工区国税局告上法庭,要求其重新做出奖励,结果败诉。

  (10月17日《济南时报》)

  这事儿发生在谁身上,谁都会感到窝心。任乐亮认为,他经常为了维权而打官司,西工区国税局很可能以为他是“打假专业户”,“一元奖励”是故意刁难他。他有这种想法不足为奇,可是,事情果真如此吗?

  任乐亮显然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他举报的商户最终被罚款一百元钱,由此可见,税务部门是在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法规,根本就不存在看人下菜的问题。

  那么,任乐亮是不是无理取闹呢?肯定也不是。他一共花了六七百元钱举报,只得到了“一元奖励”,这种赔血本的买卖,除了傻瓜谁会去做呢?这如何调动群众举报偷税漏税的积极性呢?税务部门按照法规奖励任乐亮一元钱并没有错,但是,让他搭上六七百元钱实在是不合情理,这怎能不让举报者寒心呢?税务部门何不人性化执法呢,最起码给他报销所花的费用,这样的要求一点也不过分吧?

  更重要的是,《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是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何不召开听证会,大幅度提高奖励举报偷税漏税的奖金额呢?须知,法律法规也必须与时俱进,否则,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这样的事情在其他领域还有很多,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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