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1版:A9 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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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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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宾馆被玻璃炸伤、玻璃门碎裂伤人……
市民频遭“坑爹”消费经历

  本报讯  住宾馆时,本想舒舒服服洗个澡,浴室钢化玻璃却突然爆裂,导致受伤;带着孩子开心吃饭时,玻璃门却突然碎裂……这些闹心事近日在我市时有发生,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不愉快的消费体验,更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危害。

  据统计,最近润州区市监局处理了3起涉及人身安全的纠纷,所幸伤者均得到了及时救治,医疗、住宿等费用得到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市民程女士近日入住黄山西路某酒店洗澡时,浴室的钢化玻璃爆裂,造成身体多处划伤,受伤后,程女士立刻前往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市一人医最终诊断为软组织裂伤。事后,程女士要求酒店方进行赔偿,但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无奈之下,程女士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经过调解酒店方只愿意支付治疗费用311元,并免除289元房费,对误工费、营养费等不予理睬。程女士表示:“这本来就是酒店设备太陈旧,把我弄伤了还让我受到了惊吓,以后我都不敢住酒店了,看到有玻璃的地方都想躲得远远的,真的是怕了。”程女士不接受该调解方案,表示将走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无独有偶,上周,市民王先生带小孩在沙县小吃快餐店消费时,玻璃门碎裂导致孩子头部受伤,医院治疗花费200多元。

  润州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现场了解得知,小孩在王先生的陪同下在店内玩耍,玩玻璃门时发生了玻璃碎裂,店方已先行垫付前期医疗费用,并表示所有医疗费都可以报销,会待伤愈一并处理。伤愈后再与双方联系,王先生要求店方赔付1000元。店方却表示孩子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且损坏玻璃门的费用已自行承担了,只同意报销全部医疗费,不同意赔付其他费用。

  润州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对遭到投诉的两家店铺开具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店方对老化、具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更新、更换。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人身安全的消费投诉一般有以下特征,伤者及家属大多希望立即解决,对赔偿需要现金形式支付,无法提供营养费等赔偿依据;具有偶然性,发生事故的商家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提醒义务,伤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安全事故发生客观上具有偶然性、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伤者及家属对赔偿期望值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康复支出、误工减少的收入,缺乏统一标准,是否会造成残疾及残疾标准一时难以界定,因此赔偿标准也难以让商家信服,很难达成一致。

  新消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朱蕴超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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