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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润复执字第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15年2月26日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润复执字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