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版:A7 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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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死人”该否赔偿,双方闹上法庭
家长丢21.5万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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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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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邻居口角后猝死
“吵死人”该否赔偿,双方闹上法庭
双方曾有协议,法院认定合法有效

  邻居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不料一方在听到粗口后,猝然倒地身亡。事后两家签订协议,“开骂”一方赔偿12万元,并当即支付了5万元。因为剩下的7万元一直未拿到,死者家属一怒告上法庭。近日,润州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吵死”邻居的男子张山需给付余款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次口角后一男子猝死

  2013年6月1日下午5点多,在三茅宫新村二区某幢楼下,208室住户李斌与308室住户张山,为308室是否有漏水至208室的事发生口角,张山言语带粗口,双方未发生任何肢体接触。后李斌仰面倒下,在被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前去世,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

  第二天,张山和李斌之子在辖区派出所订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2013年6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张山与李斌因房屋漏水,双方发生口角后,在三茅宫二区某幢楼下,李斌突然去世,张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双方协调,张山一次性赔偿李斌丧葬费、赔偿费等各项费用12万元。

  张山于6月2日当日付款5万元,余款7万元以欠条形式出具。张山还在同日出具说明一份给李斌之子,载明对李斌意外死亡死因无异议,不需要解剖,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书写“同意火化”的意见。

  然而此后,张山不同意支付余款,李斌之子无奈下诉至法院。

  审理中,张山辩称协议和欠条的出具是在被对方软禁,受胁迫下实施的民事行为,认为李斌的死亡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份协议带出一场官司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调解协议的签订地点在事发地辖区和平路派出所,有公安机关人员参与调解,证人证言均陈述张山的人身自由未被限制;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就协商调解的步骤和回合陈述一致,赔偿金额12万元的最终确定,历经从60万元、30万元、15万元降至12万元的商谈过程和轮次,因此调解协议的签订和欠条的出具是张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意思表示充分自愿。

  张山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为,张山与死者发生口角并语带粗口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死者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精神刺激普遍认为系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之一。在签订协议前,张山和死者家属虽有争执,但此后双方相互让步,达成赔偿协议,可以认定为达成了和解契约。因此,依照相关法规,法院最终判决张山给付原告余款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张山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润萱  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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