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丹阳男子蒋某、周某夜间驾车为赶赴朋友约会,行车至丹阳市云阳路大桥处时,因未能超过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将该车逼停后,持刀发泄不满打伤驾驶员。近日,蒋某、周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丹阳法院判处刑罚。
3月9日晚11点多,蒋某驾驶小轿车,带着周某行驶在丹阳市云阳路,遇前方同向行驶的丁某驾驶的小轿车时超车未果,蒋某、周某遂心生不满。此后,蒋某加速超车将丁某拦停,随即对丁某拳打脚踢,更为过分的是,还用刀背拍砸丁某头部、手背及车身。
经鉴定,被害人身受轻微伤,车门损坏价值人民币250元。
案件审理期间,蒋某、周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周某与被害人丁某素不相识,因行路超车引发本案,属于典型的小题大做、滋事生非行为,二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与周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认本次犯罪,并有悔罪表现。
据此,该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朱菊霞 刘莉莎 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