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版:A12 京晚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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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丢失不能退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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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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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丢失不能退涉嫌违法

  近日,网上盛传铁路部门又现霸王条款: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铁路部门表示,乘客丢失票后需全价购票上车,到站后24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仅收几元补票费,而后补车票确实不可再进行退改。(6月4日《法制晚报》)

  

  过去没有实行实名制时,火车票丢失无法退票,人们可以理解。如今,火车票都是实名购买,售票系统可以查询到乘客的信息,退票在技术上已经不存在障碍。然而,自从2011年火车票实名制以来,广大乘客依旧要面临车票丢失不能退票的尴尬。尽管公众和媒体普遍质疑,但铁路部门却无动于衷。甚至,当新华社记者向12306反映这一问题,并提出能否向铁路总公司提出合理建议时,工作人员也一口回绝,再三强调这是规定,不能帮忙代转。

  诚然,火车票丢失属消费者的过错,但在购票时消费者与铁路部门已经达成了合同,不管票据存在与否,都不应影响到合同的执行。正如一位消费者所质疑,“实名存款能因为存折丢失就不返还存款吗?”因此,当消费者要求退票终止合同时,铁路部门有义务就未履行的运输服务退还钱款。

  剖析铁路部门规定火车票丢失不能退的动机,无非是为自身规避风险考量,避免有人乘机“捡票”乘车。应该说,这种可能性的确存在,但防范逃票行为是铁路部门的责任,与退票也是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只要在进站口和列车上加大检票力度,防止“顶包”行为不难做到。铁路部门岂能为了减少自身的管理成本而绑架消费者权益?一方面,改变行程却无法退票,消费者本人蒙受经济损失。同时,相对应的座位无法二次出售,别的消费者也失去了购票机会,造成火车运力的空置浪费。

  火车票丢失不能退,不仅是自私自利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法》更进一步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铁路部门在未与旅客协商、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车票丢失不能退的条款,排除了旅客自由退票的权利,加重了旅客退票成本和风险,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实名制购票机制中,乘客出让了姓名、身份证号等隐私权,理应得到更方便快捷的服务。铁路部门必须主动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尽快废止霸王条款,畅通退票渠道,让丢失车票的乘客也能实现退票诉求。如果铁路部门依然故我,消费者协会组织有必要站出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不能退票的规定无效,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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