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1版:A9 镇江新闻·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01版
封面导读

第002版
封2 资讯交换站

第003版
A1 头版要闻
 
标题导航
“每一个孩子,都是天生的诗人”
套牌车开进车管所
民警当场识破抓现行
清仓的八宝饭竟然是过期商品
醉酒驾车逃避处罚 潜逃两年终落法网
连车上剃须刀
也不放过
收不回自己的出租地
为泄愤烧掉对方鸭棚
图片新闻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不回自己的出租地
为泄愤烧掉对方鸭棚

  本报讯  因要不回自己租出多年的场地,出租人丁某一气之下一把火烧了承租人搭建的7间鸭棚,事后鉴定损失达6000余元。近日,丁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丹阳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多年前,丁某将自家位于丹阳吕城某村的农田租给周某养鸭,周某的养殖生意也越做越好。几年时间里,陆续在丁某的这块地上搭建了七间鸭棚。

  去年年初,丁某儿子想开办一个小型工厂,需要一块场地,这时丁某想收回土地。然而协商过程并不顺利,双方在补偿方面意见分歧很大,特别是周某因找不到合适的地方转移成千上万只鸭子,根本就不愿意挪走。

  眼见多次找周某都达不成共识,丁某很着急,觉得自己的地自己都做不了主,实在窝火。8月的一天,丁某点燃一支香烟走到鸭棚处,趁人不注意将烟头弹到了鸭棚旁边的麦草堆上,几分钟内草堆就燃起了大火,连带着将七间鸭棚化为灰烬。

  事后经鉴定,被烧掉的鸭棚价值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因琐事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做出上述判决。(刘莉莎 陈路)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说明 诚邀加盟  联系网站 批评建议 报社电话
 
苏ICP备-015116 版权所有镇江日报社
Copyright © 2002-2006 www.jsw.com.cn www.zjr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