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5版:A13 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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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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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解读: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生产、销售、出租各个环节,都不允许存在明令淘汰或报废的特种设备,对于在淘汰前购买的,在被列入淘汰目录后,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也应当不能继续使用,做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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