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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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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李某某案终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上午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该案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并且涉及个人隐私,北京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据新华社

  ■后续关注

  李家律师称会坚持申诉

  对于该终审判决结果,李某某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只要法律允许,他们都会坚持申诉。

  庭审结束后,张起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被问及二审维持原判是否满意时,张律师并未正面回答,只是表示会按照法律程序行事,并未否认会继续申诉的可能性,但对于如何申诉则闭口不谈。梦鸽则由三辆汽车夹道被滴水不漏护送离开法庭,未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在谈及梦鸽意见时,李某某代理律师张起淮含糊表示“她意见跟我一样”。综合

  李家打官司费用超百万

  李某某入狱后

  面临两难选择

  在此过程中,李家共聘用过7个律师,第三方律师表示,仅仅律师费用方面保守估计也要上百万元,估计李家在其他方面的花费更大。

  第三方律师还表示,费用对李家影响是小的,现在终审以后,李某某在监狱里面,李家还要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不认罪、继续申诉,如果有关键性或者颠覆性证据,有可能获得减刑或者无罪;二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争取减刑,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申诉意味着不认罪,但不认罪会影响减刑。  综合

  ■相关阅读

  审判长回应几大焦点问题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几个焦点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母亲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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