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日前,由丹阳市检察院牵头起草的《丹阳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获得丹阳市委研究通过,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在丹阳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施行。《规定》的出台,为丹阳市检察院有效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预防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规定》共18条,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目的、原则、范围、程序、监督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解释。《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可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8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重点为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问题最集中的行政执法领域,如国土、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房屋征收、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领域。《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人员提供与检察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应当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还可询问相关证人。《规定》还建立备案审查、沟通协作机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行政执法决定、结论等书面、电子材料,每月月末抄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杨磊 朱玲 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