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解读:特种设备一旦离开了生产和销售领域,它的责任主体就转移到具体的使用者,即“谁所有,谁担责”。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众多义务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使用登记,因为只有登记后,才能被纳入到监管范围内,只有登记后才有登记标志,社会群众才能放心的使用。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制度贯穿于设备的整个使用过程,其间如果进行了改造维修等重大行为,也要重新登记确认,防止使用单位违法改变设备的性能,造成质量安全隐患。例如,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电梯或自动扶梯等设备,在乘坐前应查看是否有绿色的登记合格标志,并且是否在有效期内,从而做出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