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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费不能转嫁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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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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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规规范银行服务,今日起——
房屋抵押登记费不能转嫁房主

  我省出台新规规范银行服务,今日起———房屋抵押登记费不能转嫁房主

  此前曾有报道,一些银行在放贷时“捆绑”搭售理财产品。今日起,这种行为被明令禁止。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于1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对一些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银行要收费

  得有消费者签字

  此次《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从1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所有商业银行。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物价部门高度重视对银行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的规范和管理。针对金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银行收费项目繁多且不够透明的情况,市物价局曾于2010年11月发出《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要求从当年11月10日起,全市各商业银行及营业网点向客户提供服务,必须按照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方便消费者进行对比选择,明明白白消费。这一做法得到省物价局的肯定和推广。

  今日起实施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的话语权,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提供每一项服务应当由金融消费者签字(盖章)或确认,不得在未告知金融消费者或金融消费者不接受的情况下,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费。

  此外,因特殊情况调整、暂停服务内容、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地告知金融消费者;需要与金融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应在原服务协议(合同)到期后,由金融消费者确认是否接受调整后的服务。如果消费者未签字(盖章)或确认接受的,不得收费。

  严禁以贷款为由

  搭售金融产品

  对于个别银行乘人之危,在放贷时捆绑搭售理财产品或基金、保险等行为,《暂行办法》也有相应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严格界定开展贷款业务收取利息与开展中间业务服务收取服务费的范围,不得借发放贷款、优惠利息浮动幅度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金融消费者接受中间业务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向金融消费者收费。

  如果商业银行对同一金融消费者既提供贷款(融资)业务服务,又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应严格将贷款(融资)业务与中间业务分开。

  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销售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销售价格行为的法规规定,不得以贷款发放或提供融资等限定方式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等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

  房屋抵押登记费

  禁“转嫁”给房主

  在银行办房贷,自己的房产证就得盖一个抵押登记章,对此,《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承担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费用,不得转嫁给房屋业主。

  而要办房贷,先到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去评估,或者办个保险。以后,这种行为也不允许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的审查时,应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强行指定金融消费者到相关机构或企业接受资信调查、抵押评估、公证、保险等服务,与相关机构或企业实现利益分成。

  (戴慧  姚秀峰)

  《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严禁与贷款捆绑收取中间业务费用,对于减轻群众和企业融资、贷款负担有积极作用。

  严禁强行服务和收费,要求银行必须按照自愿原则提供中间业务服务并收费,对于减少银行与群众和企业间的矛盾有必要性。

  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对于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严禁将本应由银行支付的成本转嫁给群众和企业,指导和规范银行合法收费,不得转移成本,对于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具有积极作用。

  严禁向金融消费者搭售金融产品,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价格行为。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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