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A6 镇江新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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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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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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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下调
城区涉房类公证收费实行评估收费新办法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全市公证机构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新的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其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事项,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公证市场,加强对涉房公证收费的监管,镇江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四家公证处采取了新的房产估价办法,即由原来的公证员估价改变为由第三方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公证处依据评估报告收取公证费,此举有力保障了公证收费更加公正、公平。 (朱宇程 沈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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