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孙从孙某那儿租了一处房屋,在租赁期间,又将该房租赁给蔡某经营,小孙从中吃点差价,孙某知道后并未阻止。后孙某欲与小孙解除租赁关系,蔡某知道后称愿意代小孙交付租金,蔡某还能继续租赁该房吗?日前,开发区法院一审调撤该案,避免了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危险。
2010年底,家住大港街道的孙某本打算用自己的店面房做点小生意,不想滑倒骨折,需要休养,就把房子租给了远房表亲小孙开了个小吃店,并且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6个月。在承租1年后,小孙自忖着也没挣多少钱,2012年1月,便瞒着孙某把该店面房转租给蔡某,想获取些差价。细心的孙某发现了小孙的转租行为,但想到转租期间,因蔡某经营有方,小吃店生意还不错,小孙也能按时向孙某支付租金,并碍于亲戚关系的面子,所以对小孙的擅自转租没有表示异议。
2013年2月,小孙迷上了钓鱼机,输赢来去较大,手头紧了起来,就屡屡找借口不支付租金,孙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小孙无异议。蔡某得知租赁合同将被解除的情况时,要求由他代小孙向孙某支付每月租金,孙某却不同意,声称小孙是未经自己同意而将房子转租给蔡某,蔡某无发言权,执意要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孙某即起诉到开发区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官进行立案时,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案件事实争议也不大,遂对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充分开展法律释明工作。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孙某知道小孙非法转租后6个月没有表示异议,那么因小孙非法转租而享有的解除权已经消灭。蔡某代为支付租金的行为,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法院予以认可,孙某也无正当理由解决合同。孙某明白法律规定后,主动撤回起诉。
(兴园 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