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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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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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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马路“杀手”

  电动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环保轻便,方便快捷,只需领一次号牌,又不用缴税费年检,深受广大市民青睐。然而,随着我市电动车数量的激增,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攀升,据市公安交巡警部门统计,2012年,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到非机动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7.71%和80%。如今,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引发城市道路事故的马路“杀手”。

  案例一

  横穿机动车道被撞

  

  今年1月4日晨,严某驾驶苏L92×××大客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茂公司附近时,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道路、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丁某被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丁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骑车斜行横过机动车道,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

  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

  

  去年7月25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檀山路由北向东左转驶入南徐大道机动车道,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与从檀山路由南向东右转弯驶入南徐大道仲某驾驶的苏LBC×××轿车相碰,王某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王某驾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且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违法搭载致车毁人亡

  

  今年1月19日上午,汤某驾驶苏L18×××重型自卸货车从“远洋地产工地”右转弯驶入谷阳路时,与沿谷阳路由东向西在道路南侧、倪某驾驶并搭载窦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窦某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倪某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四

  过横道线不下车推行

  

  去年9月5日下午,吕某驾驶苏LAT×××小客车沿中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口医院附近时,与由北向南横过中山东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致王某受伤。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警方提醒

  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教导员黄洪芳说:“每天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中,半数以上涉及电动车,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行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实际上,很多电动自行车时速超标。加上制动性能较差,驾驶人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处置,一旦发生碰撞,后果往往很严重。警方提醒电动车主,必须重视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这一突出问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驶。

  (张杰  何志斌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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