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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再是羞于启齿的“私事”和“家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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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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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再是羞于启齿的“私事”和“家丑”

  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调查,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被调查女性的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一些家暴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考虑到家庭关系的存续,选择默默承受,而不愿意向社会求助。”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陈苇教授说,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造成了家庭暴力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也导致施暴者没有悔改之意,使家庭暴力逐步升级。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各级妇联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了家庭暴力报警、投诉、伤残鉴定、受害妇女救助庇护、法律援助、司法保护等机制,为受害妇女直接提供法律、心理等帮助,解决她们的实际问题。

  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已编制下发《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重庆作为试点省市之一,通过发放“人身保护令”、离婚判决“偏向”受害人、依法从轻判决“以暴制暴”被告人等法律手段强力干预家庭暴力案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介绍说,“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施暴方若仍对受害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受害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人民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制裁;家庭暴力离婚受害者分割财产不低于70%;在审理因家庭暴力案导致的刑事案件时,将全面考量“以暴制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将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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