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导航
本报讯 日前,朱先生提着四大包新疆大枣走进辛丰工商分局,投诉黄墟村一家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朱先生10月5日在超市买回的四袋新疆大枣,每袋53元,却发现包装袋里的大枣有几颗已经发霉,仔细一看生产日期是2014年1月3日,保质期9个月,大枣已经过期。朱先生找到超市理论,超市却能拖就拖,不予理睬。
工商人员仔细查验了购物发票和实物,确认朱先生所言属实。经过调解,超市给予退款并赔偿朱先生1000元。辛丰工商分局还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另行处理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高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