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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坑爹”的银行消费陷阱,你中招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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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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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坑爹”的银行消费陷阱,你中招没?

  文/肖边  图/来自网络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物消费在民众整体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有所降低,与之相对应,“金融消费”日益融入人们日常生活中,其在民众整体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然而金融产品不像其他实物消费品,一旦产生“质量”问题,又该如何为自己的财富进行维权?本期记者为您细数银行和保险两个消费领域消费者最容易踩到的坑,为您在今后的业务办理中以作参考。

  案例1 

  存款容易取款难 

  “我存在银行的钱,银行为什么不让我取走!”消费者江女士反映,她元宵节前一天要到银行取五万块钱,银行工作人员却不停地给她推荐理财产品,不让取走。 

  “太过分了,我自己的钱是取出来还是用作其他什么用途,我还不能支配吗?”对于银行这一行为,江女士表示出了极大的不满,当初为帮助朋友冲存款,把钱存入了银行两个月,现在家中的家电生意有周转资金的需求,银行却不让取出来。 

  点评:其实像江女士这样到银行取款遇“阻”的案例并不是个案。 

  对于储户在银行所遭遇的存款容易,取款难的现象,一业内人士直言,在流动性趋紧和存贷比考核压力之下,为了达标,不少银行都是全体总动员使出浑身解数揽储,从办公室到业务条线,尤其是在每个关键的时点,比如季度末、半年、年底等,不管是送礼品还是大打人情牌,都希望客户不要在月底取款。 

  近两年流行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也成了银行存款竞争的主要对象之一。为防止存款流失,部分银行采取限制交易额度,截住储户资金流向,对此的解释是限制交易额度是为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限制储户取款的做法,实则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要避免存款流失,理应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理财产品收益率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强行扣留储户资金。 

  案例2 

  理财产品是“馅”还是“陷”? 

  张某于2007年4月份,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极力推介下购买了对方所谓的安全且收益回报颇高的银行理财产品,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达9%(上不封顶)。2012年6月,产品到期,当张某高兴地去查账户的时候,让他意外的是,不但没有看到任何收益,账上还亏损了1万多元。张某气愤地找到了银行,以当初对方销售产品时反复强调产品绝对安全为由,希望银行能按照8%的收益进行赔偿。 

  对此,银行方面的回应是,由于张某购买的理财产品挂钩海外市场,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汇率风险不可小觑,银行无法按照张某提出的要求进行赔偿,但可以给出一定的优惠力度,让其购买该行的其他理财产品来弥补之前的亏损。 

  点评:虽然之后在双方的多次协商之下,张某的亏损最终由银行自掏腰包进行弥补。但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争取到这样的结果。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投资者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了解甚少,大多只听随银行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而在这当中,收益的高低成了最吸引他们的“诱饵”。 

  银行业内人士提醒,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零风险”的投资。根据挂钩标的的不同,风险系数有高有低。从银行的规范经营来说,都会要求客户经理在销售产品的过程当中主动告知风险。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一定要明白理财产品介绍的收益率为预期年化收益率,购买产品前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所选的产品的风险类型以及银行承诺的收益率是否能够实现。 

  案例3 

  信用卡“全额罚息”的疑惑 

  某月用信用卡消费40032元,因疏忽大意,误以为是40000元整,遂在到期还款日前在卡上存入40000元。在下一个月对账单中,该客户可能面临数百元的透支利息,利息是按40032元计算,而非按照未偿还的32元计算。

  点评:少还几块钱,或健忘迟还一两天,造成个人信用污点。这是信用卡消费中被大多数消费者所质疑的银行“全额罚息”规则。很多人把它称之为霸王条款。虽然2013年7月1日正式执行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中的“容时容差”还款新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马大哈们的烦恼,即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还款宽限期从最后还款日起至少延迟3天。如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全额还款,即视为按时还款,不计算利息。 “容差还款”,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不在全额计息的范围内。新版公约对“容差还款”规定了10元的上限,即欠款10元以内,无需担心“全额罚息”。 

  即便如此,不少网友却并不买账,称新政虽然给了持卡人宽限期,但并未实质性改变“全额罚息”,只要过了宽限期,仍然要接受银行的全额计息。 

  有业内人士在公开场合直言,“全额罚息”规定属于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对于信用记录一直良好,只是因为疏忽而有极少量余额未还的,这样的惩罚措施是极不合理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符合合同双方对等的原则,银行不合理地获得了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来源:今晚经济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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