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杨文君
市民投诉:
退家电被要求退还财政补贴
2009年消费者张女士在市区某商厦购买空调一台,当时国家正在开展家电下乡的活动,在购买这台空调时张女士享受了财政补贴325元。在使用过程中,这台空调经常出现故障,多次维修之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张女士多次和商厦协商,要求退机,该商厦最后同意退机。
几天后,张女士去商厦办理退机手续时,商厦提出要求,让张女士退还当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325元,如果不退这325元,商厦只能给消费者修理空调,不能办理退机。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得先退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325元给商厦,商厦为张女士开具了自制的收款收据。之后,商厦为消费者办理了空调退机手续。回家后,消费者张女士一直想不明白,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是国家补贴消费者的,并不是商厦补贴消费者的,商厦是否有权利收回这个补贴?张女士带着疑问到消费者协会来投诉,要求商厦退还325元家电下乡财政补贴。
市消费者协会在受理张女士投诉后立即与该商厦取得联系,商厦售后服务负责人说:“张女士购买空调时享受了国家的家电下乡补贴,所以退机时应当将当时的补贴退回,我们只是代收的。”
带着疑问,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又联系了当时负责开展家电下乡活动的市商务局市场处,据该处的相关人员介绍,家电下乡活动已于2013年1月31日结束,之后国家再也没有进行过任何与家电下乡有关的活动。他认为,商厦可以收这个财政补贴的钱,但是必须有相关合法财政手续;如果没有得到财政部门的许可,商厦就没有权利收取这个费用。随后市消费者协会又与市财政局经建处取得联系,该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他们并未委托该商厦在消费者退货时收取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
在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该商厦将325元家电下乡补贴退给了张女士。
相关部门观点:
补贴退不退没有规定
记者带着疑问致电市区其他家电经销商,询问消费者在退家电下乡产品时,是否要求同时退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所有的经销商都明确表示消费者退家电下乡产品时必须退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否则不予退货。
记者从市财政局经建处了解到,2013年1月家电下乡活动已经结束,市财政部门没有委托任何一家家电经销商在消费者退家电下乡产品时收取财政补贴。
该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家电下乡活动期间消费者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可以退货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尚未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可直接到销售网点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货;二是已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消费者应先到销售网点办理预退货,然后到财政部门申请退货处理成功后才能正常退货。活动期间,市区家电经销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财政补贴都是由经销商先期预付给消费者的,所以退货时,经销商要求消费者先退财政补贴,是可以理解的。
这位负责人认为,现在家电下乡活动已经结束了1年多,经销商预垫给消费者的财政补贴,财政部门已经付给了经销商,消费者在活动结束后退家电下乡产品时,商家不可以收取财政补贴。至于退商品时,消费者已领取的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如何去退,由于家电下乡活动只对活动期间退货做了规定,活动结束后怎么办没有具体规定,这可能是制定政策时针对退补问题的疏漏之处。
律师观点:
商家不能要求消费者退还补贴
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市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汤道平律师认为,消费者根据国家规定在退家电下乡产品时,应该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退还给国家,而不是经销商。经销商不能把退货与退款混为一谈,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卖方应当退还全部货款;消费者与政府是被补贴人与补贴人的关系,消费者退货,也就是未购入有关产品,消费者作为被补贴人应将补贴款退还补贴人。
无论是否存在商家垫支补贴款的情况,商家均不能代替政府,将自己视为补贴人,行使补贴人追回补贴的权利;相反,商家应当履行自己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所应履行的退款义务,将全额货款退还买方。
家电下乡
2007年底,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家相继推出了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一系列消费促进政策。当年12月起,家电下乡开始在山东、河南、四川及青岛三省一市试点。农民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家电产品,可以获得13%的财政补贴。从2009年2月开始,这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冰柜)、手机、空调、电脑、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电动自行车等十大家电下乡品种享受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执行了4年,于2013年1月3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