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些商场、餐饮店、蛋糕房、KTV等消费场所为吸引消费者,推出了赠送代金券等优惠活动。但部分商家实现促销目的后,却不履行承诺,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前不久,消费者邹先生和一帮朋友饭后来到市区的一家KTV唱歌。邹先生出示了之前该商家宣传时所赠送的代金券,准备抵扣此次的消费款,却被店员告知,当天是节假日,代金券不能使用。邹先生向服务人员指出,代金券上并未说明节假日不能使用,但他们坚持不同意,无奈之下,邹先生只能现掏全款消费。
市民曾女士近日到市区一家火锅店吃饭,消费了400多元,她结账拿出4张20元的代金券,以为支付340多元现金即可,可服务员告知,她要支付380元现金。店家说,代金券只能在菜金中抵扣,火锅锅底和酒水均不能使用代金券;而且每100元只能使用一张代金券,曾女士点的菜品只有268元,只能使用2张代金券。
消费者孙先生在一家超市购物,买了书包、零食等物品,一共消费320元。当时,超市正在搞活动,买满200元送20元代金券,这20元代金券在下次消费时可直接抵用现金。孙先生留意到,代金券后面注明可以用于购买休闲百货。几天之后,孙先生去超市挑选了洗衣粉、牙膏等商品。结账时,收银员却告诉他,洗衣粉和牙膏属于日化产品,不属于“休闲百货”,不在代金券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因此不能使用代金券。
据了解,工商部门和市消协都经常接到关于代金券的消费投诉。市消协相关人士表示,不少商家的代金券中设有种种条款,例如不设找零,只有多点菜;使用时段有限制;限定消费金额才能使用一张券;特价菜不能使用;代金券不开发票等等。这些限制性条款看似“合理”,实际上并不合理。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这意味着,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显著标识,否则涉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同时,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必须无条件出具。此外,一些商家在代金券后标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条款,希望以此为额外增加“门槛”找借口,这其实是属于无效条款。
市消协有关人士也提醒消费者,商家不会做赔本的买卖,利用送券、返券等促销,特别是网上团购优惠券这种流行模式,最终目的是利用消费者贪图便易想得更多实惠的心理,来刺激消费者二次甚至多次消费。作为消费者,在商家的促销活动中,一定要理性消费,在充分了解促销规则后再掏钱,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向消保部门反映。(肖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