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晚21时许,张某涉嫌酒后驾驶苏L08748轿车沿桃花坞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石油公司附近时,与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蔡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被民警传唤至事故大队,因拒不配合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采取强制抽血,经血检,张某的酒精含量为287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车标准。张某于2011年5月5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