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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化解纠纷--本报律师志愿团进社区

发布时间:2009-05-27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宋光耀 实习生 曾海蓉 摄影 季 翔

 “以前总认为律师不好相处,现在他们就在我们身边,而且与我们‘零距离’,他们给了我们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使我们知道了如何守法、知法和用法……”前天上午,由本报和润州区司法局、宝塔路街办、运河社区共同组织的“律师进社区入市场法律行”活动得到了参与市民的好评。

 上午9时许,律师进社区活动在九润广场进行,来自我市思扬宏律师事务所、金银河律师事务所、润州法律援助中心等6位律师志愿者准时来到活动现场,不到20分钟的时间,每位律师咨询台前都围满了前来咨询的社区居民和过往的群众,有的居民早上8点多钟就来到了现场等候,“辞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这样的婚姻可以宣告无效吗?……”面对居民们对各种法律的疑惑和不解,律师们耐心地给出了专业性的指导。

 职工自己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小李辞职前就职于我市某公司,该公司经常加班加点,并且做真假两本考勤记录,以应付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人也没拿到足额加班工资。小李觉得公司的做法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辞职,公司以小李自己主动要求辞职为由,不给于经济补偿。小李问: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针对这一情况,思扬宏律师事务所谭登才律师给出了自己的意见: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小李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仍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这样的婚姻可以宣告无效吗?家住桃园新村70多岁的沈老太向律师咨询:她的女儿金金,是一名智障三级和精神病患者,该女前夫已去世,留有一养女在外地上学。2006年,沈老太回老家扬州居住,在监护人沈老太不知情的情况下,金金与车某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沈老太桃园新村家中,沈老太知道此事后,走访过婚姻登记机关、居委会等部门,要求解除其女儿的婚姻关系,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权利解除婚姻关系,要她到法院起诉。

 在详细了解完事情的经过后,金银河律师事务所王春生律师为沈老太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看当时的婚姻登记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的要求,如不符合,婚姻就无效;二是金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这种婚姻自然无效,你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我是否可以不给继子女财产呢?镇江新区农民老高,今年58岁,二十五年前与大港一妇女结婚,其女前夫去世,留下两男一女三个子女,老高和妻子将三子女抚养成人。1988年,老高妻子将她在守寡期间所砌的房产赠与老高,并进行了公证。2008年,老高妻子已去世,其赠与老高的房子拆迁时,老高的两个继子多次侵占老高房产,老高在逼迫无奈下,签下协议,将自己应得财产与两继子三人平分。协议之后,两继子并未履行协议,将老高应得的部分财产侵占,老高分文未得。 老高问怎样才能得到应得的财产。

 在听完老高的陈述后,张勇律师认为:首先老高妻子将其个人房产指定给老高,并进行了公证,此继承是合法有效的。老高继子要求分割财产,按我国《继承法》规定,继子的要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房产拆迁时,老高自愿让出部分财产给继子,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老高让出部分财产后,其继子再次侵占其财产,肯定违反了法律,侵犯了老高的合法权益。

 我为什么还要还这笔债务?刘女士来咨询时,显得有些激动,她说,我不懂我为什么还要还这笔债务。原来刘女士已经离婚,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她丈夫借别人32万元钱,离婚时双方约定,这32万借款有男方偿还。现在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讨要债款,法院判决刘女士和其前夫共同偿还。刘女士说:我们已经离婚,而且离婚时已经约定由男方偿还债务,为什么法院还要判我跟前夫共同偿还债务?

 谭登才律师耐心地听完了刘女士的述说后,先劝说刘女士不要着急,然后告诉她,我国《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你们离婚时,虽然有约定,但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咨询台前,有一位妇女在徘徊,当律师上前询问时,该女子告诉现场律师,她在几年前已离婚,并且自己开了个理发店,经人介绍认识一承包商并结婚,男方已经有一女儿,在国外上学。领结婚证时男方承诺,婚前有一幢市区住房作为夫妇共同财产,婚后又在丹徒新区购买了一套房。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双方感情不和,男方也不承认婚前房为共有财产。该女子询问:婚前房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婚后财产她应分得多少?女方小孩男方是否具有抚养义务?针对这一情况,王定传律师先与此女拉起了家常,关切地询问目前生意,并将其咨询的有关疑惑进行了解答:1.虽然双方婚前有口头约定,男方婚前房为共同财产,但是无证人在场情况下,女方要承担举证义务,如有证据证明,可作为共同财产;2.婚后新房,虽然双方出资不等,但是购房合同是由双方签订的,因此,此房可作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3.女方小孩问题,从法律上讲,男方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如果说小孩男方愿意抚养并承担费用,会形成继子女关系,小孩成年后,应对继父有赡养义务。

 在现场,一位来镇务工的陕西人古某,在镇江某工地从事木工作业,2008年4月上班时,不小心将左手拇指割伤,并诊断为开放性骨折,左拇指伸肌腱断裂伤。咨询怎么办理相关的赔偿?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王春生律师认为:1.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为工伤,用工主体应承担工伤责任;2.应首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到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3.根据受伤程度向用工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如果与用工单位协商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维护合法权益。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逐渐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需求更加迫切,法律志愿者进社区入市场活动,为市民提供了一个排忧解惑的法律平台。润州区宝塔路街办运河社区李主任表示,律师进社区入市场是一项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为居民们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同时也为全民普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参加此次活动的律师志愿者也纷纷表示,送法进社区入市场,不仅了解了社会,了解了民情,同时也了解了市场。活动不仅向群众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讲解指导法律有关条文和事务,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深入社会提供了实践的平台。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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