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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意识体现社会文明程度提高

发布时间:2010-01-25  来源:中国摄影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意识体现社会文明程度提高

——就桑玉柱被取消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事件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负责人

桑玉柱涉嫌冒用他人作品参评金像奖一事引发了摄影界乃至全社会的持续关注,带着一些问题,本报特约记者走访了以维护摄影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宗旨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负责人结合摄著协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就该事件中涉及的相关话题进行了解答。

  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对摄影事业所造成的影响?

  答:桑玉柱事件的发生很具有典型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对推进摄影著作权维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件事的发生,充分说明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必要性。

  现实中或许存在着不少“地方规则”、“部门规则”,但这些都是不规范的。不规范,势必会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不规范,我们就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不规范,就会导致混乱,就会影响我们同世界接轨。当然,规范的建立,需要时间来逐渐推进。所以,摄著协是应时代要求而生。

  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十分重视。同样,过去中国文联在章程中提出了“联络、协调、服务”的工作职责,现在又加上了“维权”这样一项重要职责,这些都充分说明维权的重要性。中国摄影家协会在设立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后,为了继续推进,又发起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批准,国务院核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于2009年5月完成了全部成立注册手续。

  我们身上的担子很重,既要了解摄影界现状,又要了解行业规范管理的发展趋势。因为没有经验可以借鉴,一切都需要从头开始。对于法律,我们要不断学习、不断理解、不断融入到自己工作中。中国电影家协会曾在公交车车身上打出了这样的广告语:版权就在我身边。这说明著作权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关乎对人的尊重的话题,而摄著协现在就是要在摄影领域肩负起这项重任。

  摄著协最近正在筹备年会,其间,我们不断在想,如何才能把这个年会做得更具有现实意义?为此,我们专门起草了倡议书,呼吁大家从我做起,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不侵害别人的权益,谴责不尊重著作权的恶习。

  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和努力,让大家学会尊重他人,学会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社会是发展的,我们也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版权意识的提高实际就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问:您如何看待中国摄协在对该事件的调查中所做的工作?

  答:对于这个事件,金像奖组委会和中国摄协态度很明朗,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就着手调查,并专门派出调查组赴吉林,之后又在经过法律、版权、摄影专家论证后,才作出了处理决定。

  世界上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的,出了事如何把控它,这是对组织能力的要求。只有严格依照法律、章程办事,才能经得住考验和推敲。这次中国摄协按照金像奖章程处理并且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来作出最终的决定,这个程序是科学的、严谨的,是经得起社会质疑的,法律界的专家们也对这个决定给予了肯定。

  问:在这个事件发生过程中,某些媒体和个人博客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激烈的言论,也包括一些针对个人的人身攻击,对此,您怎么看?

  答:对任何事情发表评论和见解,都需要多方听取、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要拨开表面现象看本质,而不要根据一己偏见妄加评论,更不要发出一些不负责任、甚至攻击人的恶劣言论。我们的国家曾经历了文革十年浩劫,我们不希望看到那时的悲剧在摄影界上演。某些人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的恶果,也许就会导致摄影事业因此停滞不前!我们为什么不把精力放在研究摄影如何更好地反映现实、促进社会发展上?我们为什么不把精力放在用摄影为百姓做点实事上?

  做任何事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社会就会失去秩序。所以我们希望每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修炼自身涵养。

  问:这个事件涉及到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概念——“合作作品”,摄著协在工作中会接受合作作品吗?

  答:共同创作是受著作权法承认的创作方式,但桑玉柱的做法算不算是共同创作,摄影界同行中有着强烈的质疑。他应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事先有过约定,而不是在事发后才站出来用“共同创作”来解释。

  共同创作在其他艺术门类中是很常见的,而摄影则是更体现独立工作的艺术门类,但即便这样,它也会有共同创作,俞娜和艺术家徐勇合作的作品《解决方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当然,我们在摄影创作中鼓励创新,而金像奖更是需要体现独特创作风格的作品,“共同创作”的作品是不能拿来参加评选的。

  合作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是存在的,是作品著作权的一种形式。而摄著协是保护作品著作权的机构,如果不接受合作作品,那就是歧视。评选活动可以设置门槛,可以不接受合作作品,这是主办方的权利,但摄著协不能。

  一个关于著作权的小小概念却引发了如此大的一个社会事件,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在这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问:桑玉柱抛出了“潜规则”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您如何看待这个“潜规则”?

  答:我们不认同这种“潜规则”。从著作权的角度说,如果是合作作品,各位当事人事先应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不是真正的合作作品,那么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和智慧成果是不道德的,尽管法律不可能对所有事物都加以具体的规定,但人首先要有自我约束。不要再给自己的过失寻找什么借口了,否则会给更多的摄影人带来伤害。作为省一级摄影家协会的副主席、曾经的副秘书长,作为一个曾经的组织工作者,说出这样脱离事实现状的话,会伤了全国摄影人的心。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潜规则”。

问:请您从法律层面和创作层面为摄影人今后的工作提些建议。

  答:从法律层面讲,摄影人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拍摄中一定要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也要明确约定各自行使权利的方式,避免因哥们儿义气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创作层面,我们在评价作品时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风光摄影会把“美”放在首位,而纪实摄影则讲求“真”,我们应追求真实,真实地记录真情实感。我们常说镜头是不会说谎的,如果你说瞎话了,你就是在欺骗未来、欺骗后人。同时,也不要为了得奖而“抄近道”,做出骗人骗己的事。

  摄影不是获取名利的工具,这次事件,归根到底就是有“名利”二字在作怪。获奖,对于初学摄影的人是有鼓励、促进作用的,但如果一个人搞摄影几十年了还一味想着得奖的事儿,就很容易把自己拿“铁链子”拴死。

  所谓“德艺双馨”,“德”在前,“艺”在后;所谓“创作”,“创”在先,“作”在后。我们应该多动脑子,走出自己的创新之路。模仿,在学习摄影的最初阶段是允许的,但不要在这个阶段停留太久,否则很难成为真正意义的摄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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