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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纱照被摄影馆弄丢 索赔一万

发布时间:2009-01-07 15:44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女子婚纱照被摄影馆弄丢 索赔一万获赔五百

   婚纱照可以记录人生最美好幸福的时刻,可郑州的李女士拍婚纱照却拍出了一堆烦恼,因为写真馆把她的婚纱照弄丢了。“拍照有价,照片无价”,摄影馆该如何赔偿呢?昨天,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事件:婚纱照被摄影馆弄丢了

  郑州市民李女士今年27岁,今年年初,李女士和男友商量好,决定去拍一套婚纱照。经过一番挑选,李女士选择了罗娜婚纱摄影写真馆(下称写真馆),拍之前,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婚纱照拍摄协议。

  据李女士说,为了能在樱花盛开的季节拍摄婚纱照,她专门推迟了婚期,选择在今年4月份拍婚纱照。

  今年4月,在写真馆的安排下,李女士和男友去郑州大学校园内拍摄了樱花、牡丹花的婚纱照。一个多月后,李女士按照约定的时间去取照片时,却被写真馆告知,他们的婚纱照意外丢失了。

  判决:索赔精神损失1万元

  李女士随后多次找到写真馆,协商赔偿一事。但因双方差距太大最终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遂一纸诉状,将写真馆告到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写真馆返还她已交的拍照费用1100元,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后,于昨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李女士和写真馆事先已经签订了拍摄协议,双方存在照相服务合同关系。写真馆将李女士的婚纱照弄丢,违反了双方的合同规定。因此写真馆应该返还李女士交的拍照费1100元。

  另外,因为写真馆的过失,给李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判定写真馆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失费500元。

  说法:丢失特定纪念品可要求精神赔偿

  “由于写真馆工作的疏忽,造成了顾客李女士婚纱照的丢失,李女士可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写真馆的相关责任,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昨天,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解释。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本案例中的这种情况,造成损失的一方写真馆,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受损失的一方。”赵万军说,但具体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有多少,则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再考虑到双方的承受和接受能力,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

  ●本期特邀律师 赵万军: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1994年通过首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并执业至今。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

  ●律师业绩:2002年成功辩护河南首例“疑罪从无”死刑案件,被告人无罪释放;2005年,代理河南首例企业“网络名誉侵权案”,代理郑州农行系统收贷案件并促成多项非诉讼和解。

  东方今报律师团为您提供法律咨询,联系方式:(0371)65675889  东方今报 记者 沈春梅通讯员 李建丽 李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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