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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起污染环境案宣判
被告杨某被判入狱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12-04 07:5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年6月,丹阳一家非法私营洗桶点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河流污染。昨天上午,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这是自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省查处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今年6月29日,丹阳环保部门在皇塘镇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违法洗桶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经现场调查、勘查,采样监测,发现该处污水排放严重超标,达到严惩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当晚,该洗桶点经营人杨某赶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其交代:2013年6月1日,杨某见该业务利润较大,便偷偷地设了洗桶点以个人名义经营。至案发期间,杨某的雇员利用碱、二甲苯等清洗用于盛装不饱和树脂的圆柱铁桶、塑料方桶,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往皇塘战备河。

        经对桶内残液、排水沟水样监测,被告人杨某经营树脂桶清洗业务所外排的废水中含有苯、总铬等有毒物质。其中,排水沟内总铬的含量为每升8.28毫克,超过国家污染物评价标准的5倍。

        (杨晨 张辉)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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