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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3-12-02 10:5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 将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不再重启复查

        □ 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依托信息手段实现检法法律文书上网

        □ 建立、落实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冤假错案

        □ 劳教制度废止程序已经启动,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

        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围绕《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就公众关心的司法改革举措,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有何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司法本来是为了实现定分止争、减少诉累的。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导致国家难以形成权威的裁判机制、难以形成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影响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应该有相对统一的意志、相对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现在,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涉法涉诉信访领域,是最便于依法律按程序处理问题的领域。所以,《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样做,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问: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何考虑?

        答:今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定为政法系统的重点改革之一,明确了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开。从这一段试点工作情况看,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受理的各类案件总量在上升,但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开始下降;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按程序到政法机关进行申诉的多了。这也增强了各级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当然,这项改革要取得成功,让群众信任和接受新的处理办法,既需要政法机关的艰苦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政法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做到及时审查、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错误裁决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给予国家赔偿的依法足额赔偿,该给予司法救助的依法有效予以救助,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同时,案件当事人,也要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问:《决定》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请问在实践中有什么具体举措落实司法公开?

        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我国法律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够好。为此,需要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层面,把司法公开推向深入。

        根据统一部署,中央政法单位已经开展司法公开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公开审判。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公安部、司法部近年来在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创新公开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手段把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问:《决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请问将采取什么具体措施防范、纠正错案?

        答: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发现的冤假错案,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就如何吸取深刻教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为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央政法委于今年7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中央政法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根据《指导意见》,正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对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

        下一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防止、发现、纠正机制,细化执法办案程序制度;建立、落实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人权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办案。另一方面,中央政法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都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防止冤假错案各项法律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暗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能不能介绍一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情况?

        答: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957年劳动教养制度建立时,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主要对大中城市中“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人,特别是扰乱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收容安置,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上世纪80年代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也纳入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法治发展进步,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断改进和规范,实行了办审分离、律师代理。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加强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心理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加强被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教育挽救质量得到提高。

        总体上看,无论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通过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教育矫治了一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人员,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制逐步完备的结果。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实体上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一是2007年公布的《禁毒法》,将约占被劳教人员一半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不再适用劳动教养。二是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三是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将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敲诈勒索等直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确保程序正义;对需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并赋予被处罚人或者被决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政法机关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运用,不断提升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水平。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在此情况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的路线图。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法律适用的原理,对行为人的处罚依据,应以其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劳动教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一项法律制度,废止这项制度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问:《决定》提出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实行。我国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非监禁的方式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在法定期限内,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既避免了监禁矫正可能造成服刑人员“交叉感染”等弊端,还能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其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判决宣告有罪的犯罪分子。二是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使罪犯在不脱离家庭、社会生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三是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矫正。服刑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依法还要收监执行刑罚。

        问:近年来我国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成效?

        答:社区矫正是我国新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了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年来的探索实践充分说明,作为一项崭新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对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有着积极益处。

        按照《决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部署要求,下一阶段,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加强社区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其他司法改革任务目前有哪些部署?

        答:《决定》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比较多,相关职能部门正在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研究部署改革工作。总的思路是:有实践基础、易见成效的改革措施,要尽早推进;一些重大改革需要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组织专门力量,科学论证改革方案;需要试点的改革,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试点进行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握全局,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新华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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