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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首次拍卖公车170辆,欲竞拍者得抓紧时间

发布时间:2013-11-29 16:2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镇江全媒体记者刚刚从有关部门获悉,镇江首次公务用车拍卖会将于12月1日在镇江市原体育馆(地址:健康路1号)举行。此次拍卖公车数量达170辆。相关负责人提醒,欲参与竞拍的市民得抓紧时间,明天(11月30日)下午4点前到镇江市拍卖行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一份此次拍卖会的规则和详细清单。据介绍,欲参与竞拍者应在2013年11月30日下午4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与拍卖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领取拍卖会有关资料。保证金为2万元/份,每份保证金限拍一辆,多拍多交,保证金封顶20万元,拍中车辆不受限制。(镇江报业全媒体记者 许益明)

 

附:《镇江市公务用车拍卖会拍卖规则》,170辆拍卖公车详细清单,请点击进入金山网镇江论坛下载。网址:http://bbs.jsw.com.cn/bbs/thread-1837673-1-1.html

我公司接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为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将拍卖规则告知如下:

第一条: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参拍者)均可报名参与本次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参拍者身份或者条件有规定的,参拍者应当遵从。

第二条:参拍者应当依据本公司拍卖公告中的要求向本公司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并在2013年11月30日下午4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与拍卖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领取拍卖会有关资料。

第三条:参拍者可以在拍卖展示期间(2013年11月28日至30日下午4时)至标的物展示现场查勘本次拍卖的公务用车,保证金为2万元/份,每份保证金限拍一辆,多拍多交,保证金封顶20万元,拍中车辆不受限制。

第四条:参拍者在展示期间有权主动了解和查验拍卖标的物的情况,发动汽车的,需事先交纳保证金方可进行。所有车辆拍卖以现状为准,不提供保质承诺和保修服务,参拍者应当了解车辆拟落户地有关车辆的落户要求,拍卖人申明,拍卖一旦成交,参拍者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反悔;车牌号码原单位均收回,不在本次拍卖范围。

第五条:已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参拍者于2013年12月1日上午9时,下午13时30分,在镇江市原体育馆(地址:健康路1号),凭本公司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价号牌,取得竞买权参与本次拍卖。

第六条:参拍者领取的号牌是参拍者在拍卖会现场的唯一身份表示,号牌的应价或者加价行为,拍卖人认为是号牌领取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持非本人保证金收据向本公司领取竞价号牌参与拍卖活动,本公司视其存有代理关系,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

第七条:拍卖会的拍卖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参拍者应当遵守拍卖会场的秩序和尊重拍卖师的工作,不得阻扰其他参拍者竞价,更不能阻碍拍卖师的正常工作。违反上述事项的,拍卖师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八条:拍卖过程中保证金交纳2万元的参拍者在其拍中一辆汽车后,其号牌将被收回;交纳20万元的则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清单拍卖结束后,如果有流拍车辆,我们将与委托人协商是否采用降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如果采用,将重新确定起拍价和保留价,拍卖会继续进行;如果不采用,则拍卖会结束。

第十条:依照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与拍卖人当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向拍卖人支付除成交价以外的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为成交价的5%。

第十一条:买受人应于2013年12月2日---3日下午4时前向拍卖人按公告中的三个帐号或者至本公司财务部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价款部分拍卖人只提供收款收据,拍卖佣金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暂不冲抵成交价款,作为过户保证金,车辆过户完毕后,凭新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发票(注意价格应当与成交价格一致,且其中一联交拍卖行留存)办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12月2日---3日,买受人凭交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办理提车提证手续,提车时需要与拍卖人签定安全承诺书。

第十四条:过户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取得车辆后,建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保养,完成后应当立即与原车辆单位联系,在12月10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过户双方的所有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未拍中的参拍者,请于12月4日起,至拍卖人财务部门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买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交纳价款或者交纳价款后不提车的,自12月5日起其拍得的车辆将作移库保管,拍卖人有权按每日150元向买受人收取费用,且对车辆的状况拍卖人不再负有责任。逾期10日不交纳货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归拍卖人所有。其所拍得的车辆将重新拍卖,并且拍卖人有权依据法规保留对违约买受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次拍卖活动由镇江市镇江公证处担任公证,买受人需要单独出具公证证明的,需要另外按公证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参拍者如发现在本次拍卖活动中的权益受到侵犯,请向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投诉,电话0511-85037922。

第十九条: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

镇江市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许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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