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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部分个人自付医疗费可享受二次报销

发布时间:2013-11-11 08:2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社会保险号0000××××41的退休公务员老袁,今年以来,起付段和统筹段共自付医药费4208.18元;根据有关医保规定,公务员2000元以上的自付医药费可进行二次报销。老袁可二次报销2208.18元。可是,直到现在,不仅今年可二次报销的没有报销,去年一年,老袁可二次报销的1512.47元也没有报销。市医保结算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类似这样的例子,在最近的统计中发现还有不少,他们觉得有义务提醒市民获得政策规定内的报销所得。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我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5万元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同一年度内:超出4500元以上的部分;公务员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也就是说,符合这两种情况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都可以进行二次报销。符合上述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于2014年1月10日后持社会保障卡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运河路81号)服务大厅二次报销。(朱跃进 罗珏 孙霞)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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