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镇江新区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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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网讯 “对试驾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害等一切损失,均由您(试乘试驾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在购车的过程中,您是否遇到过这些条款?其实,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中类似的说明,都属于霸王条款。
全市消费投诉的统计结果显示,有关汽车消费的投诉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日前,镇江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联合工商新区分局,举行镇江新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大会,向汽车销售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宣战”。
霸王条款是一大社会公害
记者了解到,镇江新区有58家汽车销售点,占据90%的汽车品牌,也是汽车销售投诉的集中地,其中不少都是因为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在推广大会上,镇江汽贸协会主席杨军介绍,自1992年第一家汽车销售企业进驻镇江以来,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贡献,同时也存在着行业标准不规范、销售人员素质低下等问题。
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汽车三包规定》对生产厂家和经营者提出了明确规定,而现实中仍然有不少企业在制定销售合同时为了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合同中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消费者,提出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这种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杨军说:“这种霸王条款扰乱了市场秩序,污染了行业环境,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市民对霸王条款深恶痛绝
市民钱先生前不久把自己以前的轿车卖了,想买一辆SUV“换换口味”。经过一个星期的比较,钱先生选定某合资品牌SUV,来到该品牌汽车4S店后,准备订车的钱先生被销售人员告知,没有现车,必须加8000元装潢费才能提车。对此,钱先生颇感不解。
“我的汽车保质期明明还没到,但是发动机出了问题后,厂家却不给保修。”市民黄小姐搬家后由于家离单位太远,今年2月,她买了一辆小车代步。第二次保养时,黄小姐并没有在4S保养,而是选择在朋友的汽修厂进行保养。恰巧在那次保养后,发动机出现异响。
黄小姐随即来到4S店维修,没想到4S店以“不定点保养不予保修”为由拒绝为其免费修车。“现在汽车品牌都有4S店,不在店里修汽车就没有保障。其实很多时候,4S店的价格都偏高,可是我们没得选择。”
工商部门:向霸王条款说不
面对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该如何抵制?有关部门又如何打击?在推广大会上,镇江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副处长赵谷说,前不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明确为无效条款,并要求严肃查处。
赵谷说,镇江工商将对格式合同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打击经营者利用拟定格式合同的便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在本次整治过程中,工商部门改变过去的检查-处罚-整改的传统监管模式,将运用检查-指导-帮扶-整改-处罚的新模式,以推广示范文本的方式,诚信经营,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月5日起,镇江新区全面推广《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规范汽贸行业经营行为,促进新区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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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汽车买卖有哪些霸王条款?
1
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及税收政策)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卖方则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
点评:此类条款对汽车配置和价格的变化进行了特别约定,让消费者承担了因政府调税、厂家调价和汇率变化等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2
如果乙方所定车型的装备及颜色由于生产厂家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约供货,则甲方及时与乙方协商更改车型、车身及内饰颜色或延期供货,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经营者在销售时完全可以确认上述事项,并且上述事项属于经营风险责任,该条款是投诉最多的条款,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3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情势所变(例如产业政策调整、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厂家作出生产调整)等情况造成违约,双方免除责任。
点评:厂商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汽车合同把厂方原因、运输故障、船务、报关等都算在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内,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4
如因乙方(消费者)原因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甲方有权不予接受,或者扣除定金作为违约金,如甲方违约则退还乙方定金。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汽车销售单位上述条款否定了定金的担保功能,违反了《担保法》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5
甲方对所购车辆外观及质量有异议,需当场提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标准。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属于不知情的,则乙方可以免责。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汽车属于大件精密商品,对于“先天性”故障和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短暂的交车时间内是很难发现的。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出卖方尽管对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不清楚、不知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所售汽车的质量问题,如协助消费者向厂家追究责任,或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厂家追究责任。“不知情就可免责”条款,是逃避责任的做法。根据《合同法》规定,上述条款是无效条款。
6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7
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这个规定在生产商的产品说明书中比较常见。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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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时同样存在霸王条款
1.“事故车,车壳翻新,拆装前后风挡玻璃如有损坏,我公司概不赔偿。”
2.“车内勿留贵重物品和现金,如有遗失,我公司概不赔偿。”
3.“维修所换下旧件,本公司仅负责对特殊件保留一星期,逾期不再提供。”
4.“如有底盘或驾驶性能方面修理,本人同意维修站外出试车。试车过程中,如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5.过度保养,例如,有的进口车要求10000公里保养一次,到了4S店就成为5000公里保养一次。
6.虚假保养,例如,用国产件冒充进口件,用换下来的旧件冒充新件等。
(范海罡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