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昨日正式实施,《旅游法》第35条,对旅游“零负团费”做出了制度设计和规范,明确规定了旅游者必须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与此同时,对诱导进店购物、增加自费项目也进行了法律规范。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部法律的施行,对旅行社行业来说,要经历一次深刻的变革和深度的调整。我市现有100家旅行社,他们自然会受到影响。就旅行社和市民普遍关心的话题,记者近日专访了市旅行社协会会长王志刚。
“零负团费”由来已久,它产生的深层原因在哪里?
王志刚说:“低价游”存在于旅游市场将近20年,可以说影响了旅行社行业的一代人。长期以来“零负团费”现象的普遍存在,扭曲了旅行社的经营模式,扭曲了导游人员的服务形象,也损害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旅游法》一经实施,“零负团费”成了公众关注的热点。
对于《旅游法》第35条,公众、媒体和旅行社都有不同的解读,一些旅游者觉得大多数旅行社不可信,这边赚了旅游者的钱,那边又通过购物和消费项目拿回扣;而旅行社则感到特别委屈和无奈。2012年我市97家旅行社实现利润192万元,利润率只有0.37%,平均利润不足2万元。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市旅行社“弱、小、散、差”现象客观存在。在旅游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缺乏旅游产品的研发力量、采购能力、操作技能和资金实力,一方面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缺乏成熟的运作手段,只能采用最简单的价格手段进行拼杀。更为重要的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各家旅行社对自己销售的大多数旅游产品均缺乏自组和定价的主导权。分析成因,王志刚认为,首先是没有自组产品只能做“二道贩子”。多年来,我市各家旅行社在镇江市场上推介的旅游产品中,绝大多数都是为上游的旅游批发商分销的,特别是出境旅游(包括台湾游)产品,几乎全部来自于省内外大型组团社及批发商。
其次是虚高的旅游市场和虚低的旅游价格滋生了“低价游”。
再次,“零负团费”大多来自于旅游目的地的经营方式。
还有就是,经营者和旅游者都在“赌”。批发商们利用“零负团费”吸引旅游者在“赌购物”;零售商们为赚取一点批零差价在“赌信誉”;旅游者们走东家,跑西家,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价格低了还要低,“货看三家不吃亏”,明知道有“指定购物”、“自费项目”在等着他(她),却也要“赌免费的午餐”。
旅游价格的“回归”,对旅游市场有何深远的影响?
王志刚说:有些业内人士担心,执行《旅游法》以后,旅游价格水涨船高,市民会不买账,业务量必然会下降,习惯走“低价团”的旅行社将面临生存的严峻考验。从当下“十一”黄金周旅游产品价格的集体“涨价”来看,这种担心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具有一定实力旅行社则认为,当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回归到正常报价的情况下,相信各自的产品优势、服务优势和品牌优势就可能突出地显现出来。
——克服“阵痛期”,增加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互信度。
——把握“磨合期”,从“拼价格”转向“拼服务”。
——重视“空窗期”,妥善处理旅游市场新旧交替中的敏感问题。新版旅游合同还未公布,新旧合同如何交替,感觉比较混乱。针对第35条“三不得”的规定条款,部分省市依据《旅游法》的标准,自行修订出新的旅游合同示范版供本地旅行社试用。鉴于购物和自费项目被取消,有些游客对购物确有需求,如何在合同中处理上述内容,成了颇为敏感的问题。
此前《旅行社条例》第28条有规定,在旧版旅游合同中也有载明,是可以安排购物,但是需要在合同中把购物的次数,场所名称和时间明确地告诉旅游者。有关专家也在释法中说“不得指定购物场所并非一刀切,而是旅行社不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购物点”。到底如何界定,谁也不敢贸然“踏红线”。也有部分旅行社为了不触犯“雷区”,在今年国庆黄金周乃至整个10月份尽量减少发团,宁愿不做,也不去违法。
新法实施以后,很多以购物返点为生的导游,收益骤降,如何保障这部分导游的收入,各旅行社还没有具体方案。“空窗期”期盼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新版《旅游合同》,不能让“空窗期”成为旅行社的“休克期”。抓住“调整期”,尽快完成旅行社的转型。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小型旅行社网络化”的理想目标。(记者 干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