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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收费违规行为将受查处

发布时间:2013-09-08 08:5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月起,培训收费管理新办法实施

        金山网讯 培训乱收费现象将被套上“笼头”。近日,省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本月正式实施,对培训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其中,课时费包括教师及工作人员课酬或工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备的使用费(租赁费)、表格证册费、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水电费等费用;教材资料费包括书籍讲义、实习实验材料等费用。培训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习实验材料费用按实际成本确定。

        培训收费分为法定培训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法定培训收费指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组织管理相关人或者服务对象进行强制性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费用。法定培训收费以外的培训收费为非法定培训收费。

        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培训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批准。法定培训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定期公布。法定培训不得转委托,且应由财政部门安排培训经费,财政部门未安排或者安排不足、有其他经费来源但无法保障培训经费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法定培训课时费应当从严制定,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

        非法定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其依法授权或委托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其收费标准按照“从严控制、收支平衡、弥补不足、不得营利”的原则确定。

        课时费收费标准可在法定培训收费课时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而面向企业的培训收费,其课时费收费标准按照法定培训课时费收费标准执行。依法承担并组织国家和省规定考试的单位不得举办与考试相关科目的培训并收费。培训单位不得代考试组织单位收取考试报名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不得收费:国家机关及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组织的非法定培训;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部门(单位)录用、聘用人员的上岗前培训。此外,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费后退还剩余费用。培训时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半年度授课课时数计收培训费用,不得预收培训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培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单位举办法定培训或者非法定培训,均不得在培训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对违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部门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戴慧 佘殿福)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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