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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上调

发布时间:2013-06-26 07:5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区从1320元/月上调为1480元/月

        ■辖市从1100元/月上调为1280元/月

        ■首次规定实习生、勤工助学以小时计酬

        ■年内辖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提高到市区标准

        金山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首次规定,实习生、勤工助学以小时计酬;为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今年内各辖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提高到一类地区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市区)从1320元/月上调为1480元/月,二类地区(丹阳、扬中、句容)从1100元/月上调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11.5元/小时上调为13元/小时,二类地区从9.6元/小时上调为11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要求各辖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大行动计划”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要求,今年内各辖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提高到一类地区标准。(康昌智 叶明旻)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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