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回放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于2008年公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内容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
三、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四、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6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五、基于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与此同时,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胡冰心 整理)
限塑政策出台5年,处境尴尬
建议:多部门共管从源头抓起,政策上给予支持
蔬菜摊点上的超薄塑料袋。王呈 摄
市民手提塑料袋购物。 文雯 摄
5年前的6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限塑”,然而5年之后,“限塑令”处境尴尬。受限的塑料袋在超市、商场之外依然被大量使用,尤其农贸菜场是使用超薄塑料袋“重灾区”。塑料袋虽轻,却涉及发改委、商务、工商、质监等多个职能部门,“限塑令”执行5年以来,在我市执行效果如何?针对“限塑令”执行遇到的问题现状以及难题破解,究竟有没有切实的解决之道?
“限塑令”有令无限谁之过?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限塑令”,随之,我市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实施〈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辖市(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限塑’工作每年都在进行,每年各部门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但目前除了商场、超市成效较明显,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的情况不容乐观。”市发改委基础产业处副处长智保定表示,早在“限塑令”执行之初,各职能部门就有明确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限塑”替代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对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袋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作为“限塑”重灾区的农贸市场,管理难在哪里?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刘长宝表示,“限塑令”执行以来,工商部门每年都不定期对农贸市场上超薄塑料袋进行巡查,共清查20-30万只超薄塑料袋。他坦言,最令工商执法人员苦恼的是“两头为难”。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一些市民不理解,认为使用超薄塑料袋就是图方便,不愿配合。此外,一些商贩经营户与执法人员“捉迷藏”,巡查过后依旧使用超薄塑料袋。“要想真正治理塑料袋问题,应从生产源头抓起,从源头控制不合格的塑料袋,才能真正使‘限塑’落到实处”。
“根据对我市塑料包装生产企业检查情况看,并不存在超大型薄塑料购物袋生产情况。”市质监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全市22家主要生产塑料包装袋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并未发现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目前,我市市场上销售的超薄塑料袋都是从外地进货,这一块成为监管空白。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塑料袋售价
针对“限塑令”执行遇到的问题等,江苏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副教授陈悦表示,“限塑令”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渐渐淡出公众和政府的视线。现阶段有必要重申并进一步完善“限塑令”,制定一些强制性惩罚措施。作为一项公共环保政策,“限塑令”要真正取得实效,离不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要明确政府责任部门,加强“限塑”政策的推广和执行力度,提高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
“在限塑责任监管上,目前存在断裂与空白。要让限塑令行之有效,政府应把更多精力放在合力监管以及生产源头上。”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陈秋言律师说,这是一个多部门合作的任务,只有齐抓共管,将超薄塑料袋的生产源头遏制住。她说,超市和商场“限塑”效果较好是因为使用塑料袋成了“有偿”,这也成为商家盈利的一部分。“有偿提供”本身就是失败的,事实证明“有偿”购买的约束力不够,不妨试行“以暴制暴”,提高塑料购物袋的价格。“3角钱塑料袋的单价市民大都不在乎,但如果提高到8元、10元,市民就不会那么轻易地买。” (记者 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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