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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暗藏诸多“陷阱”

发布时间:2013-05-31 09:0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格式合同,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一般在购买电子产品、汽车、保险等产品时,商家都会提供这样一份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可以重复使用的合同。那么,这些由“单方” 制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涉及侵权?工商部门在为消费者接诉、维权的过程中发现,格式合同暗藏诸多“陷阱”。昨天,镇江市格式合同评审委员会成立,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

    格式合同频现霸王条款

    通过调查取证,工商部门发现,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频现。

    比如某品牌电子产品的服务协议书中,存在多处争议条款或霸王条款。“更换的新资材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资材归商家所有”,点评中,镇江市律师协会律师陈红坚解释,如果产品在三包期内,商家提供免费维修,旧资材归商家所有;如果不在三包期内,旧资材应归消费者所有,否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物品所有权,“这个条款在制定时排除了消费权益。”

    更有意思的是,该品牌还规定:客户应在收到取机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取机,如逾期不取,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机器所有权,该机器由商家处理。“难道我存在银行的钱到期后没取出来,钱就归银行了吗?”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副处长赵谷认为,该条款为“霸王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视为无效条款。

    据赵谷介绍,此类的霸王条款或是无效条款,在房地产、汽车销售和保养、保险等领域并不鲜见。以房地产的格式合同为例,存在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合同中卖房违约责任规定含糊等多道陷阱。比如《某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款,逾期者视为违约,甲方不另行催告并有权单方面解决本商品房认购书,本协议自然作废,并不退还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并且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责任,出卖人要进行催告,这种做法故意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

    据了解,目前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都从合同提供方的利益出发,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三类违法行为。

    侵权合同签了也没用

    格式条款是由单方制作,与另一方协议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当双方解释不一致时,应以相对方为准,也就是以消费者解释为准。”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葛荣贵解释。

    而对于这一点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情。“签合同的时候,压根就不会一条条读。”市民吕女士表示,就算事后发现被侵了权,也不会维权,“一般我们认为,签了的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也就拉倒了。”那么,消费者在签了合同发现被侵权该怎么办?

    “先签了再说,不合法的签了也无效。”法律界人士直言不讳,“如果条款涉及侵权、违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作为,通过公示的形式宣布部分条款无效。”

    而现实中,也不乏一些消费者因法律和维权意识不强,被侵权而不自知的现象。“我们会加强依法查处力度,规范格式合同,同时也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市工商部门介绍,今年我市将结合自身实际,在省工商局确立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为格式合同整治重点的基础上,将汽车销售和保养行业作为全市重点整治领域。(记者 朱婕)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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