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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驾费用不再“雾里看花”

发布时间:2013-05-02 09:0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后,市区学驾人员对学驾费用将不再“雾里看花”,而且更具有主动权。日前,市物价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的通知》,对市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学驾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驾培经营者要保持备案价格相对稳定,驾培经营者首次开班以及需调整培训收费标准的,须在培训班开班前15天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培训收费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费标准与市场平均收费标准有明显差异的,价格主管部门可开展相关成本调查,经调查认定其收费标准制定依据不充分的,不予备案。报备标准一经确认,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动。

  《通知》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费由理论培训学时费、驾驶操作培训学时费、驾驶模拟操作学时费等组成,实行分项计算,学时单价收费标准由驾培经营者自主制定。驾培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驾培经营者为方便学员代办代收各类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原则,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时注明代办代收事宜,明确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文件依据等内容。学员有权拒绝支付培训合同中未约定的任何收费。学员在培训时如有特需服务要求,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并报市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驾培经营者备案后的培训费和代办代收费用均须按照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表格式和要求,在报名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对驾培经营者培训收费退费行为也作了进一步规范。由于驾培经营者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驾培经营者应退还全部培训费。如学员自动退学,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驾培经营者应退还全部培训费;培训学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驾培经营者应退还该培训项目一半的培训费;超过培训学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对代办代收费用,如未开具正式发票的,全额退还该代办费;已开具正式发票的,由收费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姚秀峰 叶明旻)

来源:镇江日报 作者:姚秀峰 叶明旻  责任编辑:高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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