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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马路临时工”系上安全绳?

发布时间:2013-04-07 08:5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或蹲或站于路牙边,身前放着小木板,上面写着“木工”、“漆工”等字样,盼望着雇主前来询问、雇用。这样的场景并不鲜见。这是一群几乎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社会保险的务工者,其中大部分是进城务工人员。近日,镇江润州法院经过调查统计发现,2011年,该院共受理上述务工者建设施工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6件,2012年达到21件,案件数相比往年大幅增加。案件增多带来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谁来为这些“马路临时工”系上安全绳?

        现状 意外伤害事故频频发生

        家住七里甸的老郭家中房屋年久失修,一下雨屋顶便开始漏水,为此老郭准备找人好好修缮一番。2012年2月,老郭找到在家附近路边找活干的顾某负责木工活,谁知工作期间,顾某爬到屋顶操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顾某认为是为老郭干活才受伤的,所以要求老郭承担自己各项损失6万余元。

        审理中,经过法院调解,最终老郭赔偿了顾某4万元了结此事。

        同年2月27日,吴某、谢某在我市南水桥务工人员聚集处找到汤某等3人维修房屋,几人确定了工作内容,约定了报酬。

        在上午准备好施工材料后,汤某等人下午按各自的分工进行维修作业,其中汤某负责在屋顶抹灰。工作过程中,汤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不慎踩破了屋顶石棉瓦,从屋顶摔落,受伤成为植物人。

        5月中旬,汤某将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吴某、谢某承担70%的责任计112000元。汤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据润州法院南徐法庭潘丁亮法官介绍,去年,润州法院共受理了21件这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分析 内外因素致安全“真空”

        “他们大多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劳动技能较差,雇主身份也复杂,不能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出事后赔偿也往往很有限。”

        潘丁亮说,马路临时建筑劳务人员大多不具有从事建设施工的相应资质,也没参加过一定的职业培训,缺乏基本安全施工知识。同时,大部分务工者未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其劳动性质因不具备企业用工的形式和条件,也不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而在雇主方面,一般为家庭房屋需要维修、装修的市民,或是无资质包工头临时性召集其从事短期性施工工作。雇主身份的复杂,为基本的安全保障埋下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实际得到赔偿很少,同时也对雇主经济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润州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就有3例导致植物人的后果,对受害人和雇主的生产生活都造成极大影响。不能否认的是,建设施工过程本身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多方因素叠加,导致此类人员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完全的保护。

        支招 引导前往正规劳务市场

        润州法院多位法官认为,此类用工涉及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建设市场管理等多方面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才能为这些务工者系上“安全绳”。结合案例情况,潘丁亮给出了他们的建议: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对聚集在路边的“临时性劳务市场”要及时取缔,引导这些人员前往正规劳务市场寻找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要加强监管,特别对小型工程要加强监管,杜绝施工方无资质情形存在。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雇主雇用具有一定资质人员从事建设施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要联合建立此类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工作机制,并将是否受过此类培训作为建筑业劳动力就业准入的门槛而进行制度化建设。而社会保障部门则要切实做好这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工作,鼓励他们通过一定形式参加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钱宏祥 王蒙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高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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