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被骗,采取过激行为索要工程款,没想到钱没要到,自己却成为被告。日前,经丹徒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张某被法院判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5月,张某承包了王某的土方工程。当工程已经做了约三分之一、工程款达124万元时,王某突然人间蒸发。张某一筹莫展时,王某突然出现,向他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转账支票。可当张某拿着支票来到银行,被告知对方公司的账上根本就没有钱,此时王某再一次消失。
张某报案后才了解到王某公司早已欠债累累。2012年2月底的一天早晨,恼羞成怒的张某买了200元汽油装在油桶里,来到王某公司项目部。在途中,张某不断拨打王某的电话,电话始终没人接。张某再也按捺不住内心的怨火,一边报警,一边将汽油倒在王某公司项目部的桌子上、地上,想以过激行为追讨钱款。后被及时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止。
今年6月,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张某提起诉讼。鉴于事出有因,张某的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有犯罪中止及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张某免予刑事处罚。(李群 王伟东 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