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拥有外国国籍的华裔在国内购置房产人数逐渐增多;一旦华裔在国外结婚或离婚,涉及到国内的房产分割事宜,必须回国向国内法院申请分割财产。近日,静安法院就美国籍顾先生诉澳大利亚籍黄女士分割离婚后财产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上海新闸路某号房产归顾先生所有;南京市梦都大街某号房产归黄女士所有,双方均应配合对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
2001年2月,顾先生与黄女士在澳大利亚登记结婚。两人分别于2002年5月、2006年8月先后购置了中国上海新闸路某号房产和南京市梦都大街某号房产。为购买上海房产,黄女士作为贷款人向银行贷款42万元,而顾先生作为房产共有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
两人于去年5月经澳大利亚联邦裁判法院判决离婚。但至今年8月22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新闸路房产,尚有贷款本金3万余元没有偿还。为争国内房产,两人走进了中国的法庭。顾先生请求法院将处于出租状态的两处房屋产权予以分割,并分割相应租金收益部分。
黄女士则认为,购房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自己出资,还曾于2002年1月向他人借款25万澳元用于购房,要求在审理中将该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
审理中,顾先生支付房产评估费用近2万元,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分别对涉案两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确认上海房屋价值为357.1万余元,南京房屋价值为294万元。
双方都表示要求取得上海的房屋,并愿意支付差价折价款给对方。经协商,双方同意采用竞价方式决定上海房屋的归属,顾先生愿意出价50万元,而黄女士在法庭指定期间内未提出有效出价。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以均分为原则,现顾先生就取得上海的房屋愿出价50万元,而黄女士未提出更高的有效出价,那么应当由顾先生分得上海的房屋。
此外,涉案房屋中尚存黄女士向银行贷款余额3.1万余元,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归还。而顾先生主张的房屋租金,系夫妻共同财产所生法定孳息,同样亦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对于黄女士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25万澳元,因该债务尚未明确,且是否已经归还亦无从考证,则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