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目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购房贷款的,在公积金购房贷款未还清之前,职工账户住房公积金只能用来归还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等同于公积金住房贷款。在提取金额上均规定不能超过一年的还贷金额,也就是不允许提前部分还款。
然而随着缴存职工收入的增加以及镇江市制度执行的进一步规范,人均月缴额水平也不断提高,出现了部分借款职工月缴额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的情况,由于目前的规定不允许提前部分还款,导致这部分人群一方面是“负翁”,另一方面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增加,但看得到用不到。
为了解决此矛盾,满足这部分人群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本次政策调整出台提前部分还款的惠民政策,当然在执行此项政策时有三个注意事项,一是签订按月委扣协议的,即每月都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提前部分还款后,账户状况仍必须满足按月委扣的基本条件,不能由于提前还款导致按月委扣终止,即账户余额不得少于三个月的月缴额或月还款额;二是公积金贷款仍未还清的,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三是提前归还商业贷款的,必须先到商业银行履行提前还款申请审批手续,凭相关审批单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前还款,确保提前还款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并且公积金中心只办理转账还款,不得提取现金。
◎南京做法
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还贷一直在南京施行,且同样是优先公积金贷款,其次是商业贷款。
新政4 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为了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保障住房消费。新政策允许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解读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要求是,每次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标准按《关于调整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房[2008]285号)相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取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之前,相关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中,并未明确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费已成为众多家庭的基本涉房消费支出之一,此次政策调整也是为满足职工需要,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