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漫画邝飚
深圳2009年后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62万本房产证,因核发机构不具备法定职责,被指无效,引发系列争议乃至官司。深圳市政府为此提请市人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拟授权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法定登记机构,之前核发的房产证也追认有效。
曾引发业主状告规土委
在2009年下半年之后领取房产证的深圳业主会发现,房产证所盖印章并非以前的市规划国土部门,而是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专用印章,该中心是市规划国土委下属事业单位。而按照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核发房产证的法定职责属于市规划国土委。因此,尽管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规划国土委委托核发房产证,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为此,去年8月,龙岗中心城19区华业玫瑰郡4号楼的3位业主,将市规划国土委及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重新核发房产证。业主们认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构,虽然可以接受规划国土部门委托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但应以规划国土部门名义进行,由规划国土部门对外承担责任。
针对质疑,市规划国土委曾回应,登记中心隶属规划国土委,主要职责来源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文件,其作出的房地产转移登记行为是有关编制文件赋予的职责,因此其核发的房产证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为。规划国土委可以对这些房产证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与《物权法》接轨存主体瑕疵
并非只有这3位业主走上法庭,此事的争议大范围存在,引发大量业主不安。深圳市政府在提请市人大修法的说明中透露,以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名义核发的房产证有62万余本,目前尚在继续发证。
市政府解释称,根据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为此,在2009年的机构改革中,市编办明确“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统一集中负责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物权法》规范登记主体为登记机构,使得现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与之存在较大差异,与实际操作一定程度脱节,产生了大量行政诉讼、信访,危及房地产登记公示公信力。“大量业主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无效,由规划国土部门重新核发。
市人大也认为,这62万本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与原有条例规定的登记主体不符,存在主体上的瑕疵,为避免登记行为不必要的反复和权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亟需对这一登记行为进行补正。
已核发房产证将追认有效
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原有条例第四条进行修改,规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履行职责,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这样意味着登记中心被授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
除授权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之前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核发的房产证的效力予以追认,这62万本房产证与更早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
草案未体现“违建不予登记”
去年,深圳市法制办曾公布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当时的修订稿中,曾规定对7种不予以登记产权的情形予以明确。最值得关注的是,“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将不予以登记产权,对违建给出明文法律约束。在此次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类似规定。
市人大在审议意见时指出,下一步应对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作进一步梳理和研究,使条例更好适应需要,进一步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修订细节
省去4件材料办房地产证简化
修改内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原本规定,房产登记需提交7项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物竣工验收证、竣工结算书、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物竣工图、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上述7项材料中,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4件材料不用再提交。南都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办证材料,主要和竣工验收有关。
理由:市政府认为,有的材料已与现行立法规定不一致,如,“竣工验收证”已变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有的实际与房地产登记无关,如,“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提交这些材料往往导致“办证难”,不利于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交易秩序的维护。此次修订拟剔除与登记无关的4件无关材料,提高效率,减少办证迟延引发的纠纷。
[办房产证申请材料]
原先: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建筑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新规: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竣工测绘报告
(七)竣工结算文件
房地产证遗失或无需补发公告
修改内容:条例原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200元左右)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6个月,公告费高达3000元。修正案草案拟删去补发公告这一环节。关于登记费用,修正案草案也有改动,原先规定的具体费用被删去,只规定申请人应交纳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这也为登记费的收取留下调整的空间。
理由:市政府认为关于公告的规定费时耗财,删去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
申请文件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修改内容:条例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两款内容,核心是由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构对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与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并负责。
理由:房地产登记错误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带来巨大赔偿责任。不过,《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登记机构登记时的审查义务或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市政府表示,如果登记机构必须进行实质审查,与其能力和工作量不符,也容易导致登记机构为规避实质审查错误而延长登记时限,要求当事人提交各种用以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其他辅助证明文件。(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不配合房产登记拟罚5000元
修改内容:此前条例规定,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可责成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正案草案规定,罚款额度统一按最高额度,处以5000元罚款。
理由: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配合办理的情形,修正案草案对此情形的处罚加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