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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两年没交物业费辩称:物业合同我没签字

发布时间:2012-10-23 14:3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每平方米每月6角钱,这是南岸区上新街一小区的物业费标准。

  今年7月,业主小赵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010年至2011年近两年所欠物业费共计660.33元。

  “我没有跟你们签订任何合同。”小赵称物业公司是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跟自己没有关系。经查明,物业公司先是跟小区业委会签订了三个月临时合同后,又跟业委会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业委会与物管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昨天我们从南岸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被告小赵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660.33元,同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来源:手机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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