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平方米每月6角钱,这是南岸区上新街一小区的物业费标准。
今年7月,业主小赵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010年至2011年近两年所欠物业费共计660.33元。
“我没有跟你们签订任何合同。”小赵称物业公司是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跟自己没有关系。经查明,物业公司先是跟小区业委会签订了三个月临时合同后,又跟业委会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业委会与物管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昨天我们从南岸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被告小赵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660.33元,同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