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一温州籍购房者斥资6465万元购买了中海地产在沪项目中海瀛台二期的四栋共10套商铺后,却发现本承诺可用于餐饮用途的商铺居然没有铺设煤气管道。
记者联系上这位温州籍购房者,他有些无奈地表示:“之前一期的商铺我们也买了,不是做餐饮用途,但煤气也铺到了门口。所以这次他们承诺了硬件条件可以满足餐饮用途,我们收房的时候就没想到专门去看一下这方面。”
由于房地产市场回暖明显,购房者入市增加,购房纠纷开始呈现增多的态势。多位专业房地产律师告诉记者,在购买房屋这种“大件”财产时,切忌想当然,一定要全面了解交易方和房屋本身情况,以免日后产生难以预料的纠纷。
文/记者李媛、潘彧
案例一:“诚意金”变“定金”引发退款纠纷
杨先生与朋友于8月份到位于越秀南路的“某国际饰品城”看商铺,商铺开发商为广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先生看中了一套售价约20万元的商铺,按开发商要求必须当天签订《定购书》并支付“诚意金”4万元才可享受优惠价,开发商介绍说如果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不买了则退回全款。由于杨先生当天无法拿出那么多现金,因此在匆忙之中未详细看就签订了《定购书》,同时先支付了2万元的“诚意金”,待第二天签订正式合同时再补齐,开发商开具了2万元的收款收据。
第二天,杨先生决定不购买该物业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诚意金”,但遭开发商拒绝。开发商告知杨先生《定购书》中约定的是定金,而不是诚意金。杨先生最后通过向消协投诉、协调等方式取回所交的2万元。
律师分析: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王欣亮律师分析称,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诚意金,即意向金,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
此案中,开发商口头上说是“诚意金”,实际上却是以“定金”来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杨先生签订《定购书》和支付定金后却决定不购买属违约行为,开发商按约定有权没收定金。但从杨先生介绍的情况来看,杨先生实际上只是意向性购买。开发商从头到尾都是说诚意金,而不是定金,在签合同时也未尽到解释的义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开发商带有一定的欺骗性。
消费者应保留购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尤其是签订定购书、认购书,应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