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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鼓励在建楼盘“以大化小”增供商品房

发布时间:2012-06-09 16:40  来源:中国经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以观后效

        实施这一政策思路,不仅需要中央相关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予以落实。

        实施这一政策思路,不仅需要中央相关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予以落实。不过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北京、山东、河北、陕西等省、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机构都表示,尚未收到与此相关的来自住建部的通知或知会。

        “此前,姜伟新部长只是强调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并要求在规划、建设、预售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对符合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优先予以审批,但是没有传达有关在建或者已批未建项目引导鼓励调整的精神,也许这还在中央层面研究尚未形成最终的结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员向记者表示。

        对此,前述住建部官员表示不便发表评论。实际上,对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住建部早有专项政策考虑。专项支持政策可能包括优先办理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规划、建设、预售的行政许可、考核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供应比例、细化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认定标准等内容。这些政策将用以确保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供应量的“进一步提高”。

        中国房地产学会会长陈国强向记者表示,如果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供应量进一步加大,当地房价的总体水平将很难出现“回涨”的局面,“对于确保成交量回暖而房价不反弹,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在住房结构和土地供应上,提出了“70/90”的要求,被俗称作“70/90”政策。下文为“70/90”政策部分摘录:

        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原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作者:  责任编辑:蔡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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