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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调查:大量毒地上建起住宅楼

发布时间:2012-06-05 17:31  来源:云南信息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土地污染,居民不知情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全国发生过多起由于场地污染而致急性中毒事件,随着土地开发建设加速,类似事件呈上升趋势。

        曾参与北京化工二厂地块调查采样的一位污染修复行业人员描述,毒气从直径50毫米的采样管不断外冒,用打火机即可将其点燃,足见污染物浓度之高。在此种环境中作业,会危害人体,造成恶性中毒事件。

        “中毒事件属于急性事件,这表明场地污染已达到很严重的级别,而更多长期居住在污染土地的居民将可能是慢性中毒,病情可能在五年、十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会显现。”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说,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不同,有些会有较长潜伏期。

        一些毒地虽已浮现,但对外严密封锁消息,仅供专家内部研讨和政府闭门决策。一位参与多起土壤修复项目的专家介绍,如广州某处楼盘曾是一家重点化肥厂原址,重金属与石油类污染物超标并存。广州亚运村曾选定该位置,在调查后才发现场地污染问题,最终亚运村改选落户番禺区。但该楼盘居民始终不知真情。

        记者获悉,康泉新城二期工地的污土已着手处理。大部分采取异位修复方法,即将污染土壤移到他处做处理。但该地块的污染土壤究竟运到何处,又如何处理?施工方以及参与修复的专家都未提供答案。

        另有知情人士还透露,在康泉新城二期的评标会上,有评标组专家宣称,只在竞标单位资质和价格上衡量,不对初定的修复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负责。“在会上甚至有人玩笑般说,工程竣工后,可以让环保部、国土部和住建部先后搬进去住,如果没有问题了其他部委可以入住,毕竟这几个部委在知识水平方面要好于其他部委”。

        治理困局

        我国对毒地监管基本处于真空

        央企所遗留下的污染场地,是应该由企业还是中央政府负责,抑或由地方政府负责,也未有定论。对场地污染的历史污染者和未来开发商来说,责任问题的厘清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场地污染修复的成败。

        污染土地必须修复或者搁置,这是国际共识,但首先要知道的是哪里有污染。

        底本不清

2006年到2010年,环保部费时五年耗资10亿元进行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大规模调查。对此次调查数据,环保部讳莫如深,至今未对外公布。今年5月30日,在北京召开2012年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论坛,会后记者几次追问环保部自然生态司土壤处负责人,其对该问题依然避而不答。

        环保部迟迟不公布调查情况,多位专家分析,其原因是目前修复技术不成熟,政府也难以一次性支付修复污染场地的巨额资金,且调查结果非某一部委能决策、掌控之事。而城市场地土壤污染状况一旦公布,可能引起恐慌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与调查的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林玉锁向记者介绍,化工企业和高污染风险企业星罗棋布,如逐个摸点,仅凭环保部门一力为之,十年也很难做出场地污染数量、面积的精确统计。

        监管真空

        目前,中国对毒地的监管和修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2003年全国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里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不包含对用地的历史情况调查,因此不能有效过滤毒地。

        目前,全国仅有北京、重庆两地环保部门设有污染场地管理科,并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原址在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重庆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

        其他城市并无强制性要求开发必须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分析,基本处于监管真空。

        昂贵消毒

        2011年5月11日,武汉市启动了该市首个化工企业土地修复工程赫山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武汉市政府在赔付开发商1.2亿元之后,要再耗资2.32亿元为毒地埋单。

        据武汉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该市还对其7处涉污地块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了4处土壤修复试点。初步统计,武汉市整个治理、修复工程耗资或达40亿元。

        毒地修复往往需要5年-10年,甚至二三十年,“每块场地上千万元的修复资金,有赖于持续和专门的资金机制。”世界银行高级环境专家谢剑说。

        据一位中科院专家分析,国家环保部在“十二五”期间向土壤治理方面的投入将突破百亿元,仅江苏省在“十二五”期间投向土壤修复的资金就有24亿元。而且这24亿元只是国家给予的指导性技术支持费用,用于技术研发和示范区推广,“将污染土壤全部修复干净是不可能的”。

        谁来埋单

        摆在毒地修复中最大的困境是,责任难以界定,尤其难以追索历史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场地的责任理应在原有企业,然而,原有企业的国有性质使得这一责任主体变得非常不明确。在近年来的高污染企业的搬迁中,涉及到的大多是国有老企业,其土地多属于划拨性质,而这些企业的利润和收益也已上缴国家,再要求其对污染地块负责,几无可能。

        另外,央企所遗留下的污染场地,是应该由企业还是中央政府负责,抑或由地方政府负责,也未有定论。

(作者:  责任编辑:蔡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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