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经适房一房二卖,并与新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新房主得知后起诉要求腾退房屋。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原买房者腾退房屋。
2004年,王某以4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昌平区天通苑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金某。2011年,王某又以160万余元的价格将房屋另行出售给闫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闫某得知房屋已出售后,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腾房。
金某称,自己是合法取得并占有涉案房屋的,与闫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闫某名下,闫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金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退所属闫某的房屋。(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