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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立法降格:先推“条例”

发布时间:2012-03-16 17:05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被视作住房保障工作“顶层设计”的住房保障法,推进工作或将暂时搁浅。

        3月15日,财新网援引接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士的话说,因时机不成熟,住房保障法的法律起草工作将推迟,代之以先制定行政法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下称“条例”)。

        有关条例的进展,住建部政策法规司一位工作人士昨日称,“条例还在我们部起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本年度,国务院将力争年内完成重点立法项目(一档项目)33件;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二档项目)63件,其中,第二类为“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位列其中,并注明该条例由住建部负责起草。

        “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住房保障法的推进之路可谓缓慢。

        早在2010年3月,住建部即表态,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今年3月9日住建部就“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于广受关注的《住房保障法》,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表示,部里已经形成了一个初稿,但是什么时候能够出台,现在很难给出一个时间表。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房地产处处长赵路兴昨日分析,“立法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现在先通过行政法规加以规范,然后再逐步完善改进,最后才出立法。国家的行政法规法律层次也不低。”

        在赵路兴看来,住房保障法底稿有很多不成熟或需要讨论的地方。

        “到底是小保障、中保障,还是大保障?有很多的问题都需要解决,需要国家立法过程中解决的,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基础。顶层设计也在研究过程中,跟现在的衔接、过渡、转轨、实践、总结,也需要一个过渡时间。”赵路兴说。

        赵路兴坦言,中国的住房保障正在实践过程中,有大量的问题,建轨、转轨,还包括推出新的保障房类型和原有的保障房类型,两者如何并轨、管理等。

        此外,赵路兴还提到,北京和深圳已有相关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了,“地方先行,对国家的立法也是一个很好的推动和推广。”赵路兴直言,住房保障法之所以难以推进,很重要的原因是地方的立法不同,国家要把相关法律规定全,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院教授认为,“住房保障法当初在起草的时候,也碰到了很多的问题。现在以条例的形式先试试,比较好。条例在法律使用上,界位很高。”

        先推条例的惯例

        上述不愿具名的法学院教授称,当初住房保障法起草的时候,基本的保障方式是达成共识的,“有待磋商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政府责任这一块,还没有明确说清楚。”该教授认为,这是很关键的内容,土地的供给、政府的投入、资金来源,这一块如果写得不是很硬,这个法律就没有太大突破,跟原来的一些规章没有太大区别。

        上述人士表示,“我看到的草案是,住建部政策法规司上交国务院法制办以前的草案,那时对政府的责任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没有很明确。” 但住房保障应该是“大保障”还是“小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如何界定,怎样才能确保分配公平,“这些,草案都比较明确了。”

        “现有的法规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用不大。现有的都谈不上住房保障的法律,只是规定,而且是片面的。不是保障有房住,而是规定申请程序之类的。国务院还没有专门关于的规定。”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开发部主任宋安成说,现有的住房保障规定,包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等。

        “我觉得应该先解决顶层设计的问题,再去立法。”宋安成认为,住房保障立法是有必要的,可以保证全国统一,从法律的高度保护居民基本的权利,有些国家甚至将此写入宪法中。

        不过,宋安成也指出,现在推出住房保障法确实不是一个好的时机,因为整个住房保障体系框架还是不大清晰,保障面太低。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可以保障70%,做不到还搞这样一个立法,没法去执行。等到住房保障体系基本成型,住房保障制度基本有一个框架,再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比较好。立法要有一个稳定性。”

        先推出条例似乎是个变通的选项。“就像当时推《物业管理法》一样,先推《物业管理条例》。”宋安成说,中国的立法体系比较特别,一般都是先推条例,然后发现问题,再在立法当中规范。

        立法推进难点

        对于立法方向,也有不同的声音。

        “最初,是没有住房保障的,就是房地产市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唐钧介绍,当初的经济适用房就比商品房便宜点。2009年底,提出要住房保障,但过了年以后马上又变成公租房了。后来又出了单位出资建房。最后,又说可以把公租房卖了。

        “思路比较乱。”唐钧的担忧是,公租房不可持续,政府也没这么多钱建公租房。政府如果有钱建那么多公租房,这个事情早就解决了。另外,公租房都建在郊区,非常不方便,也不那么吃香。

        在唐钧看来,保障房的主体应该是经适房。唐钧称,当时住房改革之初,定位很清晰,一般的家庭可以买经济适用房,有钱的想住得更好的就买商品房。

        唐钧在2008年、2009年曾参加过有关部门关于住房保障的研讨会。

        唐钧认为,当务之急是把住房保障的思路理清楚,实践当中发现是可行的再去立法。否则,即使是一个法规,将来也有很多麻烦。还牵涉到城市的规划的问题。”

        可见的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还不止这些。

        有分析称,政府立法多由相关业务部门起草,过去社会各界对政府立法的一个担心是部门利益法制化。对此,还必须加强立法协调工作。【作者:王齐】

(作者:王齐  责任编辑:蔡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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